警察獲取證據先學法
責任編輯:史哲、戴志勇、蔡軍劍
回應“‘最牛’校長,不信今人無古賢”
2012年5月17日《南方周末》自由談
上海的警察同行怎么出這一步臭棋:想從12歲小孩口中獲取“證據”,難道你是期望小小少年“大義滅親”?我佩服那位敢于頂撞警察的“牛校長”,他把古代儒家的“親親相隱”活學活用。建議咱們警察同行,學習一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章節,并細細體味“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充滿著以人為本理念的法律條款(第188條),以免在今后的偵查工作中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