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戰后東北接收交涉紀實(17)
12月9日下午1時,偕蔣特派員、董副參謀長往晤馬元帥,告以已接政府訓令:蘇軍自東北撤退完了日期,我國同意延期至1946年2月1日;我國擬先接收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浜四市。
12月9日
下午1時,偕蔣特派員、董副參謀長往晤馬元帥,告以已接政府訓令,通告下列各點:
一、蘇軍自東北撤退完了日期,我國同意延期至1946年2月1日,將由我外交部與蘇駐華大使交換文件。
二、我國空運部隊,擬自本月12至15日之間,開始運送。
三、我國軍隊自錦州進駐沈陽之日期,一俟確定,隨時通知蘇方。
擬先接收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浜四市。各省主席,候命赴任。馬元帥答復如下:
一、蘇軍于1946年2月1日,自東北撤退完了一節,當即報告政府。
二、中國空運軍隊至長春,隨時可來。
三、已有命令通知〈駐〉沈陽蘇軍,隨時與中國自錦前進軍隊取得聯絡。
四、長、沈、哈三市可先接收,大連市因歸另一軍區司令管轄,當即請示莫斯科,能否由渠接洽。嗣余告以經濟問題,對于戰利品及賠償問題,在根本觀念上,雙方意見紛歧。即中國方面認動產可為戰利品,不動產不能為戰利品,實物可為戰利品,權利不能為戰利品。且賠償問題不能由中蘇兩國間解決。已將最近與蘇方經濟顧問談話報告政府。同時,擬與經濟顧問繼續商談,希望得一雙方同意之途徑。
作者:[日]伊原澤周 出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馬元帥答云:過去東北曾為反蘇之根據地。蘇聯要求經濟合作之目的,僅為期望獲得本身之安全。我必顧到貴國輿論對于土地不愿占有,即礦山只要地上機器設備,并不要占有地下資源。且可以一部分工礦,歸貴國獨辦。仍望此事,以迅速及簡單之方法解決之。至第三國若為和平經濟開發,而在東北有所經營,并不反對。茍有破壞中蘇兩國友好之企圖,則蘇聯不能不有所警惕。貴國如愿繼續留用日本技師,蘇方亦不反對。上述馬元帥談話,異常開誠爽直。胸中感覺無限痛快!于此談話中,蘇方態度可得十之八九矣。
第五師師長李則芬,號虞夫,來訪。
12月10日
邀滿州國中央銀行副總裁長谷川長治〔1〕及理事森,派為中央銀行主任清理員,另派每科一人或二人為助理清理員。
12月11日
下午5時,蘇軍總司令部經濟顧問斯拉特潤夫斯基,偕其幫辦拉姆札意且夫來見。吾方有朱新民、耿匡任翻譯,其談話如下:
余:上次談話時,閣下允予供給之資料,已備齊否?
斯:今日可將此項資料奉告:蘇方提議中蘇合辦之股份公司內,除屬于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氣業株式會社之各項事業以外,當擬加入。其他屬于關東軍經營之工業,如1943年及1944年建成之大連造船廠(建筑年份待查),四平街煉煤廠,錦州煉油廠,此外尚有本溪湖、大連、哈爾浜與撫順四處之洋灰廠。凡各該事業所屬房產,自亦應劃歸新組織之公司。至其余日本人所辦之事業與偽滿政府所辦之公司,雖亦曾為關東軍所利用,但蘇方愿放棄參加此項事業之權利,交與中國政府處理。唯在東北各地俄人所辦之事業,即非屬于蘇聯國家所有,而為俄人私人經營者,自不在放棄之列。例如哈爾浜之啤酒廠,長春之面粉廠,其為數不多,規模亦不大,鄙人以為應歸入新組織之合辦公司。至于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氣〉業株式會社所屬各事業之名單,可由中蘇專家雙方合同研究后加以確定。唯據我人預作統計,以合辦所屬工礦產量,與全部同類工礦產量比較,計煤礦合辦公司所屬煤礦產量,占全部煤產量百分之十八。機器制造工業占百分之三十三,金屬礦產占百分之八十一,洋灰工業占百分之三十七,電氣工業占百分之八十九。
余:請問有幾個煤礦擬加入此公司?
斯:阜新、鶴岡、密山、西安、北票、本溪湖、溪城、鶴岡、營城子、雞西、麻山、札賚諾爾、穆林、琿春、老黑山,及其他二三煤礦,其名稱現尚未知。余希望雙方派專家予以確定。
余:機器制造工業有幾廠?
斯:尚未確定。
余:撫順煤礦未列入名單,是否亦不屬長春路?
斯:長春路所屬事業問題,不在余職權范圍之內。
余:有色金屬工業如何?
斯:凡重工業株式會社所屬有色金屬工業,均加入在內。
余:最好能將煤礦、有色金屬工業、各礦廠、及其他各工礦之名稱,用中文書寫,開一詳細名單見示。
斯:黑金屬工業,非依產量而依其工廠價值而言,應加入之事業,將占百分之九十四。
余:電業會社,除直轄工廠外,尚有附屬事業。如吉林省電氣化學工廠,由電業會社加入資本,是否亦加入〈擬〉合辦之公司?
斯:吉林市之企業未加入在內。
余:余愿得一精確之名單。
斯:明日下午,可將此名單送上。
余:余與馬元帥談話時曾表示個人意見:從前日人在東北所辦之重工業會社,將一切關于重工業之全部工業,悉予網羅。實際上,此種組織并非公司性質,而等于變相之政府相關。余亦與馬元帥表示,須任華方有獨辦一部分重工業之機會。故愿得一名單,知蘇方認為有興趣之工礦為何,悉行開列在內。中國人民均認日人此種事業組織,乃欲藉此占取滿州之全部資源,故對之頗不表示同情。
斯:閣下所見甚是。重工業會社之成立,其用意確欲統制滿州之全部工業。不僅統制其直屬之事業,抑且欲管轄其他公司所辦之事業。故該會社不啻成為政府機關。但吾人現擬組織之公司,并不將該會社之整個計劃予以繼承,且非蘇聯獨辦,而為中蘇合辦,此其一。合辦公司內,將任華人為董事長,此其二。蘇方并無統制全東北工業之意。該合辦公司系為純粹商業機關,此其三。故將昔時日人作風,與現擬合辦之辦法相比〈并論〉,似嫌不當。
余:曾告馬元帥,在中國人民眼光看來,盡管中蘇雙方依平等原則合辦工業,但合辦究與獨辦不同。華人現極愿得有獨主經營其重工業之機會。類如獨辦一鋼鐵廠。故其愿望為合理的,有根據的,我人須予重視。
斯:閣下曾表示食品工業、紡織工業等,一切屬于輕工業范圍者,應留于華人手內。蘇聯業已尊重華方之愿望,未將此類工業加入在內。雖其中有大多數屬于三井、三菱〔2〕所有,而其產品之大部分或全部供作日軍之用者,蘇方均愿予放棄。即擬加入合辦之工業,亦非全部,而僅為其一部。其成數,前已提明。
余:如以鋼鐵而論,假使鞍山與本溪湖均加入在內,即無異包括全部鋼鐵工業,再東邊道開發公司,系一種開發公司,包含甚廣,如以之列入,則等于將東邊道所有礦山、實業,全行加入。又,滿州礦山公司為一行政機關,凡欲領礦山開采者,須得其允許,實等于一礦業部。
斯:個人意見,現擬組織之公司,將與以前不同,不致超越其所辦事業范圍之外。
余:但如將上述各機構列入,則世人何能認為有所分別?
斯:一經仔細研究以后,自知有不同之點。未知華方究竟有何具體提議?
余:上次談話各節,余因須待閣下送交詳細名單,故尚未報告政府。唯據余私人意見,未嘗不可酌分若干事業歸中蘇合辦。例如設有煤礦四所,或酌選二所歸中蘇合辦,二所歸華方獨辦。又,假使有鋼鐵廠二所,則一所中蘇合辦,一所歸華方獨辦。又如鴨綠江與松花江各省水電廠,一所如鴨綠江一廠或可合辦,松花江一廠,即歸華方獨辦。余深愿于此種辦法中,尋求一雙方妥協之途徑。
斯:余已將蘇方之見解詳細言明,與閣下討論數次,而閣下始終談原則,從未提出具體答案?,F請閣下即提出具體辦法。
余:余極愿尊重貴方之意見,屢次談話,均在探明貴方意向,欲由貴方先作確切之表示。
斯:閣下所處之地位較余為有利。余已奉有政府之指令,而閣下則無之。余之行動須受政府指令之約束,而閣下之行動較為自由。故盼閣下提出具體辦法,俾得報告政府。
余:余已電陳政府,速予指示。余亦極昐吾政府能予我以具體答案。唯總希望貴方開誠見示,使雙方意見能接近至六七分,則一經提出正式答案,即可談妥。
斯:請閣下明了余所處之地位。截至現在為止,余僅能將閣下個人之表示報告政府。此層實使余為難,因蘇方已明白表示其意見,現須由華方表示具體意見,以便確實報告吾政府。
余:俟明日接到名單,即當報告政府。
斯:明日下午當將名單送交尊處。余認為蘇方提議,已顧及閣下初次所表示之意見,一則僅將兩會社歸入中蘇合辦事業之內,二則完全未涉及輕工業。
余:余始終不贊成將兩大會社籠統包括在內。余且屢次主張應留出一部分歸華人獨辦。
斯:極大部分事業,已不包括在內。
余:重工業關系較重,華人愿得一部分可歸自辦。
斯:即以重工業而言,其中有多數工廠屬于南滿鐵路經營者,如制造特殊鋼公司,即未列在內,可歸華人自辦。
余:容納中國人民愿望一點,為將來長久計,希望閣下予以尊重。
斯:合辦公司,即為謀中國人民福利、開發東北經濟而設。
余:如華人能有一部分自辦之重工業,此亦人情之常。余與閣下初次晤談,即曾直覺〈接〉的指明:若將重工業包括在一個組織之內,不含我政府與人民之愿望。
斯:余僅能再行復述一次,東北一切工業,悉系蘇軍之戰利品?,F既未將其全部加入,即已表示蘇方極大之讓步。須知日人在東北所辦之工業,其目的非為對華,乃系反對蘇聯?,F蘇方僅欲劃出全部工業之一部分,而即此一部分,亦系雙方合辦。
余:日人一切設施,誠如閣下所言,目的在于反蘇。但四千萬東北之中國人民之血汗,不能不承認其對于東北工業建設之貢獻。
斯:余亦承認此點,故紅軍對華人表示善感。但實際上,日人所辦工業,實為準備對蘇戰爭,故蘇聯有絕對之權利,將此項工業認為戰利品?,F蘇聯并不欲全部據有己有,而所求者,僅為合辦。
余:余對蘇聯友善之意,深為感謝!在一般中國人民看來,中國政府之愿將長春路由中蘇合辦,亦即對蘇友好之表示。唯合辦工礦問題,較為重大。值得雙方多費時間與唇舌。
斯:解決此問題,確需要相當之時間。
余:余為此事,頭發幾已蒼白。
斯:但在完成后,閣下將重返青年。
余:辦理此事,責任極為重大,須顧及政府之意旨與人民之輿論,不特顧現在,尚須顧后世之評判。
斯:將來合辦成功后,所得結果,可予中國政府與人民以現在決定合辦并非錯誤之印象。
余:將來雖或能得到良好結果,但現在應避免足以引起一切輿論反感。不論此反感有無理由,均應顧及之。
【注釋】
〔1〕長谷川長治
長谷川長治(1891—?),日本群馬縣人。1918年,東京帝國大學德、法科畢業。同年8月,任職臺灣銀行。后轉任該行駐倫敦、東京、上海及大連等地分行。九一八事變后,在日本關東軍的策劃下,1932年3月1日“滿州國”宣布成立,并創設“滿州中央銀行”。這年6月,長谷川任該行匯總課長,后升為該行總裁。
〔2〕三井、三菱
第二次世界大戰終結以前,日本的最大“四大財閥”,即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資本家,獨占日本的輕、重工業及金融企業。其中,以三井、三菱為最大。這四大財閥,都隨著日本的戰敗而解體。
例如三井財閥在中國的投資機構,是“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及“三井銀行”等。三井物產公司,早在1907年就在中國東北開設“三泰油房”經營糧食販運、代銷業務。1917年,又在大連及上海等地設立三井銀行分行,從事外匯買賣及存放款業務。以后,又投資中國的各種企業,如運輸、制造、販賣等,支配或操縱各地方的貿易及經濟事業,勢力極大。
網絡編輯:謝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