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戰后東北接收交涉紀實(16)

中國人希望將來中國人能自辦重工業。設于蘇方協助中國收復失地以后,仍無自辦工業之機會,將感覺最大之失望。須知數千萬東北人民之自動發揮能力,較之工廠機械設備之生產力為強大多多。蘇聯之方案,僅重視現實,余則以遠大合作前途為目標。

12月7日

上午至長春路理事會,研究路局組織大綱。蘇副理事長來談,表示希望將組織大綱早日決定,然后再討論整頓路警,及職員宿舍等問題。

經濟顧問要求即予時間見面。因于下午5時往訪。其談話如下(在座者,蘇方為斯顧問及其幫辦拉姆札意且夫〈Lomochaichev〉。吾方有朱新民、耿匡兩俄文秘書):

余:本欲來奉訪,適閣下相約,故特來一談。關于蘇聯糧食出口公司、遠東國外運輸公司、蘇聯旅行社,及國際書籍公司,擬在東北設立分公司一節,已代向經濟部接洽。唯應由各該公司正式向經濟部請求立案。一切立案手續,余當派員協助。

斯:閣下擬派何人協助?

余:改日當由耿秘書前來接洽。

斯:甚善!

余:關于蘇方所提出之經濟合作方案,余赴重慶時向政府詳細報告,但其時,空氣不佳。其原因有二:

一、東北行政機構接收事宜發生問題。

二、謠傳蘇聯已奪取東北工礦。故余與政府商談時,政府認為經濟合作,在原則上是可能的,而具體商談,當在蘇方撤兵以后。此點在與馬元帥談話時已提及。其時,閣下亦在座,想〈已〉聽到。余始終認為經濟合作,須出自雙方意愿,并合乎雙方之愿望。否則,此項合作之基礎,恐不能堅固而永久。故中蘇經濟合作,須使雙方輿論均認為公平,且使世界人士視此項合作,于中國之體面與利益并無損害。貴國上次所提出之方案,使中國政府及在野人士得一感覺:即,假使仍照日本重工業社會前例,將一切重工業、工廠包括于一機構之內,無異繼續日本帝國主義之故技。是以余個人意見,我人應盡量力圖避免,不使一般輿論會發生此與日本帝國主義大同小異之感覺。

作者:[日]伊原澤周 出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斯:請舉例言之。

余:中國輿論始終不能明了何以須將以前日人集中重工業于一處之辦法,仍須繼續?

斯:閣下將蘇方所提之方案,與日本帝國主義之手段,相提并論,余甚為驚訝!閣下須知日本在東北所辦工業,并非對華,純具反蘇作用。完全為軍事需要而舉辦。

余:但煤礦為和平時代絕對需要之工業。又如機器工業,肥料工業,電力廠,亦并無軍事關系。

斯:余著重于閣下日蘇并行看法之一點。余若以閣下之言報告政府,則非但蘇聯政府,即蘇聯輿論,均將認為莫大侮辱。

余:閣下認為侮辱,余有何法解說,只有惋惜而已!但余系實告中國輿論方面之反應情形。此足證明余誠意欲使雙方取得了解。

斯:平行之看法,余頗不贊同。以前日人所辦之工業,完全掌握于日人之手。所謂滿方投資,僅系表面文章,豈能與蘇方所提之經濟合作方案,相提并論?中國輿論,十分龐雜,議論毫不一致。但余想中國人士,均知東北工業完全與軍事有關,且此項軍事工業,并非對華,而系反對蘇聯。

余:余之本意,乃擬將中國方面之輿論與意見,向閣下明告。上次與馬元帥談話時,亦曾提及中國方面之此類議論。

斯:從閣下與馬元帥之談話,及與鄙人歷次談話中,余明了中國政府已在原則上贊成經濟合作。余現愿知其細則。

余:余曾向馬元帥表示四項辦法。

斯:余今欲知其詳細內容。

余:余上次與馬元帥所論,閣下既在座,諒為閣下所深悉,切盼閣下對于中國人士之反響與心理予以顧及。關于四項辦法,再一復述之。

一、蘇聯在重工業會社所轄各工廠內,已派有蘇藉〈籍〉工程師者,各該工程師可繼續留駐各廠,且于必要時,可再添聘。

二、在將來締結之以貨易貨之協定中,我方不僅可將農產品供給蘇方,即工礦產品,除我方自行需用者外,亦可以其多余者,供給蘇方。

三、將來我方倡辦新工業,如愿與外國資本合作,亦可盡量與蘇聯洽商。

四、現有之工礦事業,如蘇聯對某種工業有特別興趣,愿與中國合作者,請開單指示,以便報告政府,予以考慮。

斯:閣下之意,是否指在工業合作問題雙方未得解決以前,現已在蘇聯掌握中之各項工業,中國方面無意參加?

余:蘇軍未撤退前,貴方人員可留廠代為維持。

斯:蘇方所提方案之基本理由,乃因蘇方認此類工業為蘇方之戰利品。但蘇政府基于對華友誼關系,向中國政府作合辦之提議,其意即請華方加入已在蘇聯掌握中之工業。

余:在重慶時,我方經濟專家曾表示意見,謂煤礦及電廠決非軍需工業,且所謂戰利品問題,與賠償問題有關。加以賠償問題,有僅屬兩國政府討論之范圍,且須在數國政府間提出共同討論。此外,對于吾國人民之愿望,亦不能忽視之。中國人希望將來中國人能自辦重工業。設于蘇方協助中國收復失地以后,仍無自辦工業之機會,將感覺最大之失望。閣下毋以此為空談。閣下須知數千萬東北人民之自動發揮能力,較之工廠機械設備之生產力為強大多多。蘇聯之方案,僅重視現實,余則以遠大合作前途為目標。故愿使雙方之出發點,取得相互之調和。

斯:余不能贊同閣下之論點:

一、貴方經濟專家謂,煤電與軍事無關,余有證件,可證明此類工業系適應軍需。

二、戰利品由各國共同參加討論一節,余亦不能贊成。須知此項戰利品既在紅軍手中,中國方面唯有兩途可選之:一為設法合作,繼續經營。一為任使其盡數破壞。

三、要知工業一經恢復,民眾取得工作,則民眾之惡感自可消滅。余不愿作政治論辯,因不在余權限之內。但感覺閣下所談,前后缺乏邏輯。因中國一面請求蘇方派聯絡員,協助接收政治機構,一面又拒絕參加已在蘇方手中之工廠,實際上,經濟合作更可幫助中國政治機構之鞏固。故經濟問題如能解決,政治問題亦隨而解決。余愿向閣下實告,余對中國之立場,不能完全明了。

拉姆札意且夫:請見許余表示意見。戰利品與賠償,系兩個不同問題。戰利品乃指現在或將來有助于戰事進行之一切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奪獲之一方。

余:按我人之意見,戰利品僅指動產而言。

拉:并不限于動產。此次歐洲作戰,已有先例。

斯:日方廠長已簽有書面證據,證明此類工廠系為供應軍需而設。

余:以煤礦為例,有戰前開辦者,亦有不久以前開辦者,豈能一概視作日人軍需工業?

斯:盡人皆知,此兩三年,東北所有工業,悉為軍備而經營。以煤礦而論,僅將煤末供給民用,其余悉供軍需。

余:煤一部分輸出境外,一部分亦供鐵路應用。

斯:撫順煤礦并未列入重工業會社機構之內,且鐵路運輸,幾全供軍運。

余:本溪湖煤礦,本由中國創辦,其后被日人強占。

斯:現在本溪湖煤礦之規模,不能與以前相比?,F在設備,悉系日人所置。

余:認為戰利品問題,須由兩國政府間談判解決。至余本人有兩點希望:

一、請將證件交余,作為參考資料。

二、請開列貴方認為最有興趣之工礦名單,以便轉呈政府考慮。此項提議名單,可作對于貴方原提案之修改答案。在余本人極愿與蘇聯誠意合作。故余之意見業已顧及蘇聯之利益,同時希望閣下亦顧及中國人民之愿望。余初到東北時,東北人民來告,蘇軍將工廠機器拆遷。余當時答以,毋公然加以指責,因蘇方行動或另有其理由,或出于仇恨日人而起,亦未可知。

斯:余極信閣下之誠意,故蘇方上次之提議,亦基于友誼精神。

余:閣下須顧及兩國國情之殊異。中國人民對土地十分重視,故對礦產異常愛護。且中國現尚無重工業,而蘇聯已備有龐大之重工業,請閣下對此重加考慮。

斯:此事本須依雙方之意愿,始能予以解決。但實際上,中國方面應明了中國須賴蘇方幫助,始能恢復東北之重工業。蘇聯與日本及日本之同盟國作戰,所受損失極大,必須予以補償。如從此點觀察,愈可明了蘇方此舉之善意。蘇方現愿將其所得之一半讓與中國,實系基于對華友誼之精神。

余:無論何國人民,均愿得獨立經營其工業之機會。此點務請予以考慮。

斯:綜括上述各節,余明了華方暫無意參加共營蘇方已掌握之工業。

余:根本問題,仍在戰利品一點。此點未得解決以前,無法談到參加〈經營〉與否之問題。但蘇軍未撤退以前,可準貴方工程師繼續留廠,代為照料,即已表示解決問題之一半。

斯:但蘇軍撤退后,又如何?

余:今所愿討論者,亦即此點。

斯:余始終不明了閣下之觀點。

余:閣下之所以不明了,因閣下對于根本之點,持不同之見解。

斯:如此,蘇方當自行管理工廠。

余:余今日談話之目的,即欲使閣下明了余所表示觀點之來源。

斯:蘇方所提者為具體方案。故須得貴國具體之答復。

余:因戰利品之定義具有不同看法,故暫不能具體之答復。

斯:余明了在問題未解決前,現在之狀況應予繼續??傊?,我方認為此類工業,系屬蘇聯之戰利品,亦即蘇聯之所有物,至提議合辦,完全出于友誼精神。

余:將戰利品與經濟合作放在一起,總覺意味欠佳。

斯:定議以后,可不再提及戰利品之名詞,而可視作合作品。

余:最好將方式予以修改,或可使雙方接近。

斯:余再重復申明,蘇方已提出具體方案,故須由華方作具體答復。閣下與馬元帥談話時,表示具體談判須俟蘇軍撤退后完成。余認為此說,并無根據。

余:余不欲使人民得一印象,關于經濟合作之協定,系在蘇聯武力壓迫之下成立。

斯:關鍵乃在于現在可先得具體結論,公布可在蘇軍撤退以后。

余:余并不反對目前仍可交換意見。但希望閣下將允予供給之資料早日賜下,以備參考。

斯:余愿先知中國政府已于原則上,贊成蘇方所提之經濟合作。至協定之締結,可在蘇軍撤退以前商妥,公布一節,可予展緩,不使外間知道。

余:余當將尊意,轉陳政府。

斯:余日內即將與軍事有關之工廠名單,送交閣下。

余:尚有數語,順便一提。東北汽車與飛機工業規模極小,似可不必列入單內。因與蘇方并無出入,而于中國人民心理上,可使得一好感。

斯:余當慎重考慮之。

余:余個人意見,一部分工廠可歸中國獨辦,一部分由中蘇合辦。至戰利品問題,目前暫不牽涉,或雙方易于接近。此乃余之苦心,欲誠意促成兩國之合作。

斯:以前雙方交換意見,極為接近。閣下與余談話中,亦屬表示贊成雙方合作之意。適蘇聯政府對此問題所表示之意見,適與吾人所談者相適合,故蘇方正式提出方案。為從速順利解決問題起見,務請華方迅作具體答復。

余:余當轉陳政府,但同時亦請閣下考慮余所述之意見。上次余曾送交閣下之東北工業表冊,閣下可發現日本所辦會社,實際上,其資金之來源,均系偽滿所供給。

斯:自法律觀點言之,并不盡然。所謂偽滿資本,僅為煙幕作用。此間大部分之工業,概屬于三井、安田等系統所倡立。至機器制造工業,完全由日本遷至東北。

余:余送與閣下之表冊,系余費去〈三〉星期日夜工作之結晶,請閣下予以仔細研究,以明真相。

斯:余所得之證據,可于日內送與閣下。為便利造成此項文件起見,余不擬以工廠為單位,而以公司為單位。

余:尚須補充一點,電力工業應歸各市政府辦理。

斯:小電廠數處,確系應市民需要而設,但吉林與鴨綠江兩水電廠,并非地方性質。

余:一俟閣下將材料送來,余即轉達政府。在未得政府答復以前,如余等有何意見,亦可隨時交換。

斯:尚有一小問題,擬向閣下請教。在貴國各省市,如上海、漢口、天津、廣州等處存〈有〉不少外人經營之事業,現在是否仍歸外人經營?閣下謂蘇方提出合辦方案,使華人不快,然則何以允許外人在各省市經營企業?

余:以前租界內、外人已辦之事業,現在須依法登記。創辦新事業,應先得政府之許可。至礦業與電力事業,另有法令,須依法令辦理。租界外,雖亦有外人經營之事業,但現居極少數。至中蘇合辦事業,在原則,余并不反對也。對于今后談判之分析:

斯顧問已將經濟問題與接收各省市行政問題,相題〈提〉并論。且明白說出吾方何必請蘇方派聯絡員,協助吾方赴各省接收人員。意謂經濟問題解決,則政治問題同時解決。唯余所懷疑者,是否經濟問題解決,東北九省行政亦全部接收?

12月8日

接蔣委員長復12月5日與馬元帥談話報告之電。其電文如下:1時到長春,蔣特派員,并轉張主任委員:熊主任轉呈微亥電悉。

一、空運部隊,待準備完妥,即可開始。機場地面勤務及部隊設營人員,日內即可飛長春準備。

二、由錦州前進部隊,須待鐵路交通恢復,方能決定日期。向沈陽開拔時,當先飭派員與蘇軍切實聯絡。

三、蘇軍撤兵日期,如嫌太促,可由外交部與蘇大使再商變通辦法,即將蘇軍最后撤完日期,改為2月1日。但開始撤兵日期,不必規定,此系雙方之同意,吾方可在口頭表示贊同。俟本月底,再交換文書。此時不必對外宣布。因前所議定1月3日之限期宣布未久,不宜又即予改期。

四、各省市人員已令準備飛長春候命。董文琦可任為沈陽市長。

五、經濟合作問題,仍照指示方針進行。

六、在東北,尤其對蘇方切不可再提董必武與共黨有關事宜。中正。今日發電,報告蔣委員長昨日與經濟顧問談話詳情,請中央從速決定方針,是否應在經濟上讓步,以換取政治上之順利。再,何種工業、礦業可讓與蘇方合作。并請派資源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翁詠霓(文灝)〔1〕、錢乙藜兩先生來長春,主持解決經濟問題。

因蔣委員長電中有“不可再提董必武與共產有關事宜”之語,特電熊主任解釋。其電文如下:前日與馬談話,最要之點為:探明蘇方對于吾軍自錦前進之態度,兄不得要領。嗣璈聲明私人〈曾〉與董必武談話,始漸漸引出彼之答語。前途荊棘正多,有時不能不稍迂回曲折也。今日往滿州國國務院〈址〉察看,預備我方部隊抵長后,駐扎一部分警備隊伍。內部家具、文件已毀棄將盡。

【注釋】

〔1〕翁文灝

翁文灝(1889—1971),字詠霓,浙江鄞縣人。早年去比利時留學,獲理學博士。1912年回國后,任北洋政府地質調查所所長、清華大學代理校長等職。1936年后,任國民政府行政院秘書長、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箲饎倮?,任國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長。1948年4月,任行政院院長。同年11月辭職。1951年3月,從法國回國,任全國政協委員會委員。1971年1月27日逝于北京。

網絡編輯:謝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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