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戰后東北接收交涉紀實(12)
日來東北行營方面,風聲鶴唳。報告長市公安局,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殺……今日留此未撤人員,紛紛要求送回,并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員排列次序。先將軍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來質問。公務員如此慌張,殊為可嘆!
11月17日
日來東北行營方面,風聲鶴唳。報告長市公安局,因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殺,在滿街張貼布告,指為國民黨所指使,并有驅逐行營之標語。又于16日,撤換原派守衛行營之警察,易以武裝警察。行營自來水中斷,電話不通等情事,以為大難將至。中央接收人員,將為池中魚,均愿早日離開。
今日行營撤退開始,乘機離長者,共一百六十余人。不免情形緊張。12時,巴佛洛夫斯基中將約晤董副參謀長,作口述通知:奉馬林諾夫斯基元帥命,將以下之決定通知閣下,并請報告貴國政府:“根據莫斯科命令,蘇軍在未得其他命令以前,緩行撤兵,并加強數處城防之防衛,以便中國政府在東北建立政權,并穩固其基礎,以協助中國政府履行1945年8月14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晚深夜,巴佛洛夫斯基中將偕城防司令卡爾洛夫少將來晤董副參謀長,表示蘇方決徹底消除一切不規則之亂暴舉動,對于中央各機關及住宅,嚴加保護。對于不利中央之宣傳,亦加以取締。又表示長市政府及公安局,希望由我方接收。
對于上述兩項表示之分析:第一次通告,意在表明蘇方未背中蘇友好條約,以祛除國際不良反應。
第二次通告,系答復董副參謀長對于巴中將提出關于公安局近來一切行為之質問,藉此表明其并非暗助八路軍。
11月18日
今日留此未撤人員,紛紛要求送回,并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員排列次序。先將軍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來質問。公務員如此慌張,殊為可嘆!
接重慶來電,囑一律緩撤。想政府與蘇大使間有所接洽,情形更變。但我深知同人心緒。因電渝,請每日來機三架,以安眾心。今日來機三架。
蔣經國兄來電,政府正與蘇大使折沖中。
11月19日
今日蘇城防司令卡爾洛夫中將召集新聞記者,宣布宣傳方針:不許反對國民政府、反對蔣委員長、反對中蘇友好、反對英美盟邦,以及刺激國共關系。只許解釋中蘇友好條約之精神,及蘇聯解放東北之意義。再,街上所貼之詆毀中央各項標語,一律撕下,而易以擁護聯合政府及國際合作之標語。上項行動,無非表示蘇方履行諾言。唯新易標語,殊難索解。是否作此標語者,得蘇方諒解,同馬歇爾〔1〕將軍正在重慶談國共合作之故?抑共黨人擅自為之?
晚,巴佛洛夫斯基中將詢我方:前通告蘇方,我空運步〈部〉隊,17時抵沈陽,22日抵長春,是否仍如此辦理?希望予以答復。諒蘇方亟欲知吾方,是否不愿繼續談判也。董副參謀長答以電重慶請示。旋得復云:“關于東北接收事,我政府正與蘇政府商談中。在雙方政府尚未商妥以前,空運部隊,暫不派遣。”
今日發生一小問題,長春路護路總隊長孫九思,為長春市公安局長張慶和撤換,易一于天放。當即詢問長春路蘇理事長,答云:“不知情。”因請董副參謀長質問蘇副參謀長。
作者:[日]伊原澤周 出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1月20日
前次蘇經濟顧問詢工業合作事,曾告以名〈?〉未接到政府訓示。唯事隔數日,不便再遷延。因于下午6時往訪,藉表示吾方并非因行營撤退而不談。其談話如次:余:關于上次所談經濟合作問題,余已接到本國政府回答,謂中國政府極愿與蘇聯在經濟上密切合作。唯所談之事,其中包含戰事賠償問題,成為所談問題之中心。應由兩國政府間交涉解決。因此,請貴方將尊處意見,通知貴國駐華大使與敝國政府商討。
斯:當遵命轉達。唯關于經濟合作,是否貴方已在原則上同意承認?且所謂經濟合作,是否指上次所談工業合作而言?
余:以鄙人解釋命令文字,似所謂經濟合作,具有廣泛性質,而尤其關于戰事賠償問題及一切合作問題,均與此攸關。
斯:目前工廠管理問題,如何解決?
余:因其與一切問題有連帶關系,應一并解決。
斯:余亦知此事,可由中央解決。但目前有迫切問題,亟待解決。因許多工廠全被破壞,無人管理,急須設法保護。
余:當再電重慶,請示詳細辦法。
斯:可否由彼與留在各工廠之蘇聯人員連絡,使彼等設法保護工廠財產,并保持廠內正常秩序?
余:尊意是否謂在兩政府未解決以前,由閣下設法照管維持?
斯:在兩國政府未解決以前,余當令留在各工廠內之少數蘇聯人員,努力維持各工廠一切財產。
余:閣下所述一節,容轉陳政府。此外尚有其他問題否?
斯:上次與閣下數次談話,均系私人談話性質,現鄙人當將蘇聯政府關于工業合作之正式意見,向閣下轉達如下:
“蘇方認為須組織一中蘇合辦之股份公司,以經營以前屬于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業株式會社之各項事業為目的。上述兩會社,原為應日本關東軍之需要而設立,系屬于紅軍之戰利品,應認為蘇聯所有。但蘇聯政府基于對華親善之關系,愿使上述兩會社之事業,由中蘇兩方代表,依平等所有權之原則共同經營之。其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即蘇方占有百分之五十,華方占有百分之五十。為管理上項事業起見,組織一中蘇合辦之公司,其條件如下:
一、公司依平等原則組織之,公司資本雙方各半。此項比例,在公司存在期間,不予變更。
二、蘇方由若干經濟組織,如伯利煤業公司,遠東動力公司,遠東銀行等,為該公司之參加人。預料華方亦得由自然人與法人參加。
三、蘇方以上述兩會社日本人所有之資產之百分之五十,繳作該公司股份。華方所繳股本,應與蘇方相等。自日本人所有及其他方面所有之資金余剩部分繳納之。
四、參加該公司之蘇方,將供給相當之專家,并予該公司以技術上之援助,以恢復并發展該公司所屬之各項事業。
五、上述兩會社所屬事業,應用之地面土地,及其地下之一切權利,均應移轉于新組織之公司。
六、中蘇兩方參加者,將共同參加管理公司事務。該公司上級干部,雙方各有平等之表決權。華方代表為該公司總裁。蘇方代表為該公司副總裁。
七、執行公司事務,由蘇方指定之總經理及華方指定之副經理,負責辦理。”
余:當即轉呈政府,諒貴方亦必將此事由蘇聯駐華大使轉向吾政府協商。鄙人希望在重慶對此問題,作有原則之解決,再,貴方所提出合作辦法,是否僅指此兩會社所有事業而言?抑對于其他公司,如滿鐵所屬各事業有何意見?
斯:目下僅提出關于上述兩會社之事業。
余:南滿鐵路所屬企業問題,最好亦同時一并由中央商討解決。
斯:余當予以注意。閣下是否將離此?
余:截至現在為止,余尚無離此之意。如此間環境不予妨礙,余當勉力留此工作。
斯:環境可藉豐滿之工作克服之。
余:在佳良環境下,余當盡力謀取雙方合作之基礎。根據斯顧問提出蘇政府所提工業合作意見,電陳政府電文如下:蔣特派員經國兄轉天翼兄,并轉呈主席鈞鑒:上次與經濟顧問談話記錄,已寄天翼兄轉呈。今日晤談答復,告以中國政府極愿與蘇方密切經濟合作。唯蘇方所提,內中牽涉沒收敵人在滿資產充作蘇方戰利品問題。故政府意見,認為應由兩政府間解決。請由蘇大使,徑與中央政府直接交涉。當時經濟顧問聲明:以前所談,均為私人意見。今日正式奉到莫斯科命令,其要點如下……錄全文……當即告以應為轉達政府。唯茲事體大,請徑由蘇大使與我政府接洽,彼允照辦。特先電陳。余面陳。
【注釋】
〔1〕馬歇爾
馬歇爾將軍(General George C Marshall,1880—1959),美籍。軍人,政治家。出生于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美國西點軍校畢業。第一次世界大戰時,任美國第八軍參謀長,后調任駐華武官(1924—1927)。操漢語,是位“中國通”。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任美軍參謀總長。1945年11月29日,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派他為駐華特使,調解國共兩黨的軍事沖突。1946年1月10日,馬歇爾與國民黨代表張群、中央代表周恩來共同磋商停止武裝沖突、恢復交通等問題。后成立了所謂軍事三人小組,并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以期解決戰后的國共對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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