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評】警惕氣候資源立法中的行政權魅影
《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如此破天荒的規定確屬超前,更遺憾的是,因超越立法權限及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此條例無疑存在立法程序及立法實體內容方面的雙重瑕疵。
責任編輯:何海寧 朱紅軍 實習生 姚小云 鄭育杰 張路延
如此破天荒的規定確屬超前,更遺憾的是,因超越立法權限及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此條例無疑存在立法程序及立法實體內容方面的雙重瑕疵。
2012年6月14日,黑龍江省人大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規定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二是設定氣候資源探測行政許可。
頒布者稱,這是全國規范氣候資源利用的首例地方法規,是里程碑事件,但在民間,此舉卻被戲謔為和“呼吸稅”相當的“曬太陽也要收費”的壟斷前奏。撇開情緒,不妨就從法律層面較較真。
首先,該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其規定氣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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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上官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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