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沙龍】言論自由的一體兩面
如果有言論者無顧對方人格,肆意用語言甚至是人身侮辱的語言攻擊對方,并聲稱這是他的言論自由;那么,不言而喻,這種自由就越過了它的邊界。
如果有言論者無顧對方人格,肆意用語言甚至是人身侮辱的語言攻擊對方,并聲稱這是他的言論自由;那么,不言而喻,這種自由就越過了它的邊界。
這不妨是與抬頭題目有關的一則個案。緣于我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朋友轉發了一位律師的主帖,該帖針對最近一些網站的被關閉,出言不遜,滿口粗話,充斥著“恐怖主義”、“法西斯”之類大棒。我不認同這樣的觀點,更不欣賞這樣的表述方式,隨手跟了一帖:“不贊成,這不是法律人的語言。在美國,白宮有權力去關閉這樣的網站嗎,假如它有的話。”
(名牌資料庫/圖)
這個回帖又迎來了該律師一通頗具中國互聯網特色的疾風暴雨似的謾罵,不過其中有一句話,“你連‘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這個常識都不掌握,就瞎咧咧”,倒是讓我起了寫作此文的念頭,有關言論自由的問題,從來就不簡單。它不是靠罵人棒喝就能解決的,它需要的是我們對它的理性的探討。
“那些為我們所痛恨的思想,同樣自由”
言論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在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國家,相比其他許多權利,言論自由格外受到憲法的垂青與保護。典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嚴禁國會制定有關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因而,言論自由,我們不妨把它稱帖為我們自己的“憲法權利”。
這一項權利如果要獲得憲法的真正的保障,必須免除或至少免除來自兩個方面的干涉,一是對言論主體即言論者的干涉,二是對言論客體即言論表述內容的干涉(這里稱之為客體,是指言論內容經由言論表達從而成為一個客觀對象)。所謂干涉,主要指的是政府權力,它也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來自政府立法機構的立法,二是來自政府行政機構的執法。相對而言,對言論自由的干涉,主要不是體現在對言論者的干涉上,而是對言論內容的干涉。言論者,不分年齡、性別、種族、信仰、政治傾向,任何人甚至包括刑事罪犯,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另外,言論者可以表達他所想要表達的任何內容,而此一內容在言論者表達之前,不受任何限制。這兩點,可以借用1929年成立并發布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綱領》中的一句話來表述:“言論自由,不應該提前對任何人可能表達的任何言論進行任何控制。”如果不能同時做到這兩點(任何人和任何言論),即無言論自由可言。
這里應當格外強調“任何言論”,因為以上跟帖,有另外的網友參與。一位網友說:“言論自由決不是讓一部分人胡說八道,卻捂住另一部分人的嘴不讓發聲。”現實中的確有這樣的情況,有的網站被閉嘴,有的網站不僅言論囂張,而且烏煙瘴氣。但,不讓一部分人發言固然違反言論自由,讓另一部分人胡說八道,卻肯定在言論自由的范疇之內。所以我這樣回復:“言論自由就是讓所有的人都可以胡說八道,如果他愿意的話。”這里意思很明顯,為我所討厭的網站爭言論自由,其實就是為自己所認同的網站爭言論自由。當然還可以推進一步,我如果為我喜歡或不喜歡的網站爭言論自由,其實就是為自己爭言論自由。道理很清楚,如果權力不秉持價值中性的原則,今天禁你,明天禁他,后天就可以禁我。
于是,這里便浮現出一種極為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原則,即“言論自由無關內容”。那么這里有關的是誰呢,權力,政府權力(這條原則本身就是針對權力而言)。在權力與言論自由之間,前者對后者可以形成必要的管束,尤其當言論自由可以對他人造成影響時。比如美國科羅拉多州禁止在距離醫院100英尺以內的地方散發傳單、打出標語、發表演講等,這是為了禁止人們對醫院不必要的接近,從而干擾它的工作。類似情況當然屬于權力對言論的管束,但這種管束無關內容,它只是就言論表達做時間、地點、方式上的限制。在人類群體生活中,這類管束無疑必要。
但這里不妨再看另一個例,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縣禁止在拉斯維加斯大道散發招攬色情艷舞之類的生意廣告和傳單,理由是干擾了步行交通。但這條立法最終被駁回,因為它禁止的是言論內容(即色情艷舞的廣告表達)。沒有理由證明散發廣告和影響步行交通構成因果關系,另外,如果散發其他材料的傳單就不影響步行交通了嗎?
由此可見,權力如果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其規則必須恪守內容中性,此即它不得因為任何言論內容而對言論方加以限制。這就是言論自由與內容無關(任何內容都可以,包括胡說八道)。
當然,需要指出,這條原則是典型的美國原則,放到德國就未必適用。
上個世紀90年代,兩德統一后,德國議會出臺過反納粹性質的法律,禁止任何納粹思想的傳播,包括使用各種納粹標志、行納粹禮等。這里,如果就我個人的價值傾向,我更認同美國原則而非德國原則。美國所以不會禁止類似納粹言論的表達,正在于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說過的一句話:“那些為我們所痛恨的思想,同樣自由”。
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是—防止侵害
如果言論自由無關內容,是不是任何人隨便怎么說都可以?不,言論自由有其言論邊界,每一個言論者應當自覺恪守。按邏輯,言論自由如果什么都可以表達,還有什么邊界可言?同時提及兩者,豈不自相矛盾?以上和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言論自由的一體兩面。
言論自由至少涉及兩個方向的關系,以上涉及的是言論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系,權力對言論的管制,必須不讓其涉及內容,否則說什么或不說什么由權力決定,那還有什么言論自由可言。但,這里強調言論自由的邊界,涉及的不是權利與權力的關系,而是權利與權利(亦即言論權利與其他權利)的關系。兩權相遇,如果可能發生沖突,強勢一方就必然產生邊界問題。畢竟就人類的權利譜系來說,存在兩種形態,一種是積極權利,一種是消極權利。其區別在于,積極權利可以構成對消極權利的侵害,但后者卻無以侵害前者。因此,兩者如果同時主張自己的權利,積極權利作為強勢,就必須注意不要侵害后者。在這里,邊界就是防止侵害。不言而喻,一個人的言論權利屬于積極權利,正如一個人的人格、隱私和人身安全等,屬于消極權利。如果有言論者無顧對方人格,肆意用語言甚至是人身侮辱的語言攻擊對方,并聲稱這是他的言論自由;那么,這種自由就越過了它的邊界。
在中國,談論自由邊界最早的人,當屬最早為國人系統介紹西方自由的嚴復。1903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嚴復翻譯的英國密爾的《論自由》,但嚴復對書名的翻譯不是直譯,而是意譯,譯名為“群己權界論”。這里的群己權界指的正是個人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嚴復擔心“中國自由常含放誕、恣睢、無忌憚諸劣義”。設若一個人在沙漠,當然可以放任自由。“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人亦自由,使無限制約束,便入強權世界而相沖突。”面對此一情形,嚴復的表述是“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為界”。換言之,兩人同處一室,我固有唱歌之自由,但其界限就是不能影響對方午睡,除非他不介意。這是積極自由讓步于消極自由,言論自由準此而同。至少,你有言論自由,別人同等具有人格不受言論侮辱的自由。因此,“學者必明乎己與群之權界而后自由之說乃可用耳”。
想來以上那位律師非常明白嚴復所述的道理。他對某些極左網站出離憤怒我能理解,并且贊同。那個網站的許多言論早已突破了言論自由的界限。只是他一邊指責我“你連‘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這個常識都不掌握”,一邊卻讓自己的言論不斷破界。但,自始至終,我沒有回敬一個字。既然我本人欣賞由嚴復譯介過來的英美自由主義,便愿意恪守言論自由的界限。必要指出的是,這位律師,從他的帖子看,作為一個反對者,他其實和他所反對的對象,表現出幾乎是同樣的作派,使用的是同樣的語言,共享的是同樣的思維方式。這正如地球東西兩極,相隔最遠,卻又最近,最后極在了同一條線上。不知道這是不是我們這個時代的喜劇,抑或悲劇。
至于該律師提及的某些網站,曝露出來的問題真的比想象還嚴重。我本人很少光顧,但也知道那上面充斥著太多的仇視性言論、挑釁性用語以及各種罵人的穢語污詞。無論就其言論所表達的傾向(比如回向文革),還是言論本身,真的比不堪更不堪。很典型的一個表征,像漢奸、賣國賊、西奴、帶路黨,這類大而無當而又莫名其妙的帽子,可以任意扣給任何一個人,然后堂而皇之地宣稱要把他們送上絞架或吊死。于是,一個十分具有挑戰性的問題便呈現出來,這是言論自由嗎,它有沒有越過受憲法保障的邊界。
走德國道路,還是美國道路?
從視言論自由為生命的自由主義角度看,或者,從對言論自由保障最力的美國角度看,這個問題依然有它的復雜性,因而需要具體對待。在美國,形成法律困擾的是那些因種族、宗教和性別取向而出現的仇視性言論,尤其美國是一個種族混合形態的國家,那種帶有暴力傾向的語言文字對被罵者及社群的確形成很大的精神傷害,甚至有撕裂社會的可能。很多人都主張不能容忍這類對社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攻擊性言論。但,美國法律是如何處理這類問題的呢?
如果這里可以繞開一句,這些問題假設在德國,就不是問題了。舉凡鼓吹納粹、鼓吹種族、散布淫穢等言論,都不在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范疇內,因而都可以交由法律解決,并且都已經制定過相應的法律了。美國不然,對言論自由及其邊界,它的態度非常慎重。既然權力對言論的內容保持中立,它也就比較困難地扼制那些鼓吹納粹的言論,甚至地方政府出面干涉時,最高法的大法官們還要依據憲法修正案對這類言論予以保護。
因此,大致說來,有這樣兩種情形,如果是在報紙上、路邊墻上,包括互聯網上出現一些泛泛的謾罵性的攻擊,大體都能受到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保護。但這種保護并非絕對,如果轉至兩個人面對面的情形,這類謾罵或挑釁言論,法律可以迅即追究。
這是后者的一個例子,美國新罕布什爾州一男子散發宗教傳單遭遇警察詢問,他罵對方是法西斯分子。該人即被該州法律起訴,因為他觸犯了禁止在公共場合對對方發表冒犯性詆毀性言論的法律,并且最高法全體大法官對該判決予以支持。這是來自最高法的意見判決書:“禁止和懲罰某些定義明確、限定嚴格的言論從來不被認為會引起任何憲法問題。這些言論包括挑釁性言論—那些言論的發表會造成傷害或可能引發對和平的直接破壞”
由此可見,關于言論自由的邊界,事實上存在著兩種原則,一種是比較嚴苛的德國原則,一種是相對寬松的美國原則。我本人當然欣賞美國原則,它分明能更加有效地回護言論自由,盡管這份自由的成本很高。如果落實到本土語境,走德國道路,還是美國道路,就是一個頗費斟酌的問題。
美國當然更理想,德國顯然更實際。即使學習美國,言論自由當然也不是無度的。因此,我個人的看法,對網絡上大量的憎恨性和挑釁性的言論,可以作一甄別。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破口大罵,它通常沒有具體的所指對象,并且只是通過謾罵泄恨,從而表示一種態度或立場。這種情況姑且可以視為一種言論,因而也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另一種情形是,它是指名道姓的,語言直接是辱罵性的,甚至是暴力威脅的,比如要吊死某人等。這類情況可以由當事人訴諸法律:一是人格受到了侮辱,二是人身受到了威脅。畢竟在權利的平衡上,法律既有保障言論自由的一面,也有保障他人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不受威脅的另一面。
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