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四)】現行城市土地制度的來龍去脈
現行憲法對其頒布前的非國有土地一律國有化,實質上屬于征收,應盡快“補課”,一是考慮對被征收者做合理補償,二是通過合適的方式將非國有土地所有權規定為類似繼承得來的長久使用權。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劉璐
(向春/圖)
現行憲法對其頒布前的非國有土地一律國有化,實質上屬于征收,應盡快“補課”,一是考慮對被征收者做合理補償,二是通過合適的方式將非國有土地所有權規定為類似繼承得來的長久使用權。
城市土地國有是我國整個土地制度的關鍵所在。弄清它的來龍去脈,或許有助于理解我們土地問題的現狀和未來的發展空間。本文主要談客觀事實,描繪它的歷史脈絡。
改革開放前的土地制度變化
1950年前后的土改僅限農村,城市土地則基本維持原狀。1949年4月25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在指出“農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應當廢除”的同時,專門強調:“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問題一樣處理”。而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實即臨時憲法)第3條又明確規定:“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
在實踐中,除“沒收了帝國主義地產主、國民黨政府、官僚資本、戰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國僑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購置的房地產”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護,各地政府還據民國時代的地契對其換發了新政權的“土地所有權證”。
1954年憲法仍有限地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所有權,而城市居民的房地產作為生活資料則受明確保護。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產保持了較高的比例(如蘇州可達86%)。那時,房地產買賣相當活躍,如一些名人(如吳祖光等)為在北京安家購置了房地產。
在1954年憲法頒布不久,開始了城市土地事實上的部分國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擬定、中共中央批轉&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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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