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五):建言城市土地征收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當然可以無條件收回”!上述觀念與邏輯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導著相關立法,成為當下城市土地征收種種難題的重要根源。然而,私法的首要特征與原則是主體平等。私人依法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同樣是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獨立的物權(他物權)。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周靜思

(向春/圖)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當然可以無條件收回”!上述觀念與邏輯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導著相關立法,成為當下城市土地征收種種難題的重要根源。

現行法對城市土地征收的誤解

按理說,憲法所規定的土地征收,當然包含所有的土地征收行為。但事實上,人們談及土地征收,所指卻往往只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難道城市土地不存在被征收的情形?當然不是。

土地征收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強制獲取土地。由此言之,在城市中,土地征收不僅存在,而且極為普遍,由此所引發的沖突與矛盾,可謂民眾痛心,官方棘手。既然如此,為何城市土地征收這一概念卻隱而不見?

這是因為,人們包括立法者想當然地認為,既然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那么強制“收回”私人占有、使用的城市土地,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當然體現,無非是政府“代表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私法行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稱之為“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更極端和通俗的說法是,“土地是國家的,國家當然可以無條件收回”!上述觀念與邏輯至今仍“深入人心”,并主導著相關立法,成為當下城市土地征收種種難題的重要根源。

且先試舉一例。我國相關的專門“法”,無論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還是取代它的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只是行政法規而非國家立法機關的正式法律。這顯然違反法律保留(注:指對于涉及限制私人權利等重大事項,只能由正式的法律才能進行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代為規定,大致相當于俗稱的“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這一法治的基本原則,并一直為學界所詬病。因為征收是對私人財產權最直接與重大的限制,只有正式的法律才能規定。而之所以如此,其重要的觀念基礎和抗辯理由即在于上述觀念和邏輯誤區。

單方強制“收回”城市土地使用權屬征收

然而,即使城市土地屬國有,國家也無權以其所有權人的身份,單方強制收回私人的土地使用權。私法的首要特征與原則是主體平等。私人依法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同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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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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