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六)】政府與個人可以雙贏——征地程序的司法性

如果可否征收、如何補償基本仍是行政機關自己關門說了算,被征收人則會淪為被動挨宰的“羔羊”。這既不利于約束征地行為、保障私人權利,也降低了民眾對征地的認同和接受度,加劇了民眾與政府的對立,極易出現個人與政府雙輸的局面。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吳雪青

(向春/圖)

如果可否征收、如何補償基本仍是行政機關自己關門說了算,被征收人則會淪為被動挨宰的“羔羊”。這既不利于約束征地行為、保障私人權利,也降低了民眾對征地的認同和接受度,加劇了民眾與政府的對立,極易出現個人與政府雙輸的局面。

制約可能是力量的淵源,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

——斯蒂芬·霍爾姆斯

“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F·弗蘭克福特大法官)。沒有正當程序,公權的濫用就不會遇到任何障礙,一切權利都將因其不可操作性而變得毫無意義。而且正當程序不僅對保障私人權利不可或缺,事實上也對提高政府行為的效率與可接受性大有裨益。“不是所有的請求都會如愿以償,但耐心的聽訟卻蘇暖胸膛”,這個古埃及著名的訓誡即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點。

土地(及地上的房屋)不僅僅是財產,而且是私人的重大財產與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乃是直接剝奪私人房地產的行為,因此征收不僅當然應循序正當程序,且正當程序對其要求也更為嚴格——因為正當程序原則不僅普遍適用,而且還要根據所適用的具體事項的不同而變通。

當下土地征收引發的惡性事件已令國人審“美”疲勞,其重要根源正在于正當程序仍然缺席。2011年頒布的《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盡管已有不少改進,但與理想仍相差甚遠。限于篇幅,茲先從征地程序的司法性說起。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程序必須是“根據合理的法律原則,遵照訴訟和證據規則而實施的充分、公正的司法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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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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