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小組”怎樣領導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在北京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在中國,有大量類似于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的議事協調機構,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等。各類“領導小組”是什么性質的機構?由誰組成?權力多大?

責任編輯:李梁 助理編輯 溫翠玲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 (東方IC/圖)

各類“領導小組”是什么性質的機構?由誰組成?權力多大?

各類“領導小組”,是黨政系統中常規治理方式之外的補充,在特定時期擁有跨部門的協調權力。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在北京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

這個小組自2003年成立以來,平日難見公開報道,但卻悄悄地推動過不少司法改革。2003年,最高法院曾向領導小組建議收回死刑復核權,結果意見被采納。兩年后,死刑復核權最終被最高法院收回。2004年,領導小組就對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過部署,并在2012年實現。

盡管做了不少大事,但這個領導小組并不屬于中央部門序列,組長由中央政法委書記兼任,各司法部門是成員單位。它也沒有常設工作機構,只在中央政法委設立一個辦公室,人員也從各部門抽調。

在中國,有大量類似于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的議事協調機構,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等。它們是黨政系統中常規治理方式之外的補充,并在特定時期,擁有跨部門的協調權力,而平時卻難見身影。它們也沒有人員編制,甚至不印公章,不單獨行文。

在地方各級黨政機構中,也幾乎都有“對口”的“領導小組”。日常新聞報道中偶爾能聽到的“領導小組”是什么性質的機構?它們如何成立,如何運作?它們的權力有多大?

常設性小組與階段性小組

根據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周望的梳理,設立臨時性機構的做法,自解放后便開始實施。當時農業生產急需恢復,尚未解放的地區要解放,政務院便設置了一些應對專項任務的綜合性、臨時性機構,如政務院指導接收工作委員會、政務院勞動就業委員會等。

促成臨時性機構產生的另一原因是,新中國的政府設置,基本照搬了蘇聯的小部門體制,一旦遇到涉及面稍廣一點的任務,就必須尋求同一級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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