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房地產稅制改革,不支持重復征稅”——訪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會長聶梅生
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會長聶梅生認為,中國目前大部分存量房已經繳納了70年土地使用費,一處房產的實際價值是由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子兩部分組成的,如果按照房產的價值來征稅,又不考慮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實質上就是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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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會長聶梅生。 (CFP/圖)
現在是試點,可以不經過立法程序。如果將來鋪開時仍然不經過人大立法,我不贊同。
中國目前大部分存量房已經繳納了70年土地使用費,一處房產的實際價值是由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子兩部分組成的,如果按照房產的價值來征稅,又不考慮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實質上就是重復征稅。
對老百姓的存量房普征也是一個大方向,但考慮到當下的種種障礙,這個大方向應該離我們還比較遙遠。究竟還有多遠,我想目前誰都沒法給出一個答案。
南方周末:8月20日,房產稅風聲再起。我們開門見山,你支持開征房產稅嗎?
聶梅生:準確地說,我支持房地產稅制改革。一個房產稅,一個房地產稅,一字之差,雖然稅的本意和最終結果都包括對居民住房的持有環節征稅,但后者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
鏈接:房產稅的由來
1949年11月,經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擬制,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1月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同年6月調整稅收,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一征收,對軍政機關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之房地免以征稅。
到了1973年,在稅制改革中,房地產稅又一分為二,將試行工商稅的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了工商稅;另一部分,仍稱為城市房地產稅,只對有房產的個人、外國僑民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繼續征收。
直到1984年10月,國務院決定對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和全面改革工商稅制時,才再次確定對企業恢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同時,鑒于中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使用者沒有土地產權的實際情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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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