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農協縱橫談(一)】借鑒東亞農協經驗,進行三農頂層設計
正是由于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農戶無力與大戶抗爭,才需要綜合農協來組織中小戶共同行動。"綜合農協既是直接代表農民利益的自主性社團;又是受國家委托、協助政府實施三農公共服務的經濟、社會機構;還是馳騁于國內外市場兼具金融、流通、加工的巨型企業,是橫跨政府、市場、社會三大部門的跨界機構。"
責任編輯:戴志勇
(向春/圖)
編者按:
自本期始,南方周末邀請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研究員和她的研究團隊,包括社科院社會學所孫炳耀副研究員、云南師范大學畢天云教授、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特邀研究員施育曉,共同撰寫以三農問題為主題的《綜合農協縱橫談》專欄,敬請關注。提問或商討,歡迎讀者賜教。
綜合農協既是直接代表農民利益的自主性社團;又是受國家委托、協助政府實施三農公共服務的經濟、社會機構;還是馳騁于國內外市場兼具金融、流通、加工的巨型企業,是橫跨政府、市場、社會三大部門的跨界機構。
綜合農協,是東亞地區(日本、韓國及臺灣地區)的農村歷經數代,至今仍舊發揮著重要作用的特定的農民團體。它是以專業農戶和兼業農戶為基本成員,以鄉鎮為覆蓋地域,以互助合作為基礎,為農戶會員提供購銷、信用、加工、商業、農技推廣、文化教育與福利事業等多類型綜合服務的基層農民組織。綜合農協不是一般社團法領域的私法人,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法定機構和公法人社團。下面以韓國農協為例。
韓國農協是公法人社團
韓國農協是根據1961年《農協法》這個特別法設立的公法人社會團體。其設立目的是“通過提高農業生產力和通過農業人的獨立的合作組織,提高農業人的經濟社會地位,確保國家經濟的均衡發展”,其名稱受法律保護,農協“之外的其他組織不得使用地域組合、專業組合,以及國家農協中央會之類的名稱”;其業務范圍可超越金融、保險等專業法的規定,依法從事所有涉農業務:金融、保險、糧食售賣、運輸、倉儲、物流、超市、海外貿易、農業技術推廣、農村社會教育和社會福利等。它由國家委托,在政府這個公法人權力之外來行使保障和維護農民權益和收入的公共權力。
目前,韓國農協的組織結構分上下兩層,上層為農協中央會,下層為設在鄉鎮的基層農協,并整體采用“一元化的綜合農協體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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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