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遠見】騷亂受害,政府賠償
2011年8月,包括首都倫敦在內的英國多個城市發生了嚴重騷亂。英國法律規定,如果某人的財產在暴亂中受到了損失、被毀壞或者被偷盜,該地區的警察可以從警察基金中為受害者支付賠償金。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張萍
英國騷亂,2011年8月10日,伯明翰警方逮捕一名暴力男。 (南方周末資料圖)
2011年8月,包括首都倫敦在內的英國多個城市發生了嚴重騷亂,一場在倫敦舉行的示威活動突然轉變為暴力事件,暴徒們焚燒警車和沿街建筑,切斷交通并占領高速路,甚至劫掠店鋪。打砸搶燒,無惡不作。
騷亂過后,在審判罪犯之外,人們更關心的是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問題:如果我在騷亂中受到了財產損失,如何得到賠償?
實際上,英國于1886年通過的《暴亂損害賠償法》(Riot (Damages) Act)明確規定,如果某人的財產在暴亂中受到了損失、被毀壞或者被偷盜,該地區的警察可以從警察基金中為受害者支付賠償金。
在騷亂剛剛過后不久的2011年8月11日,英國首相卡梅倫就聲明“如任何個人、業主或公司受到損害,以及任何建筑物或財物受到破壞的被害者,都可以尋求《暴亂損害賠償法》的幫助”,“政府會確保警察有他們所需要的資金&rd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瓦特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