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物品
責任編輯:史哲、戴志勇、蔡軍劍
空姐李某一案,之所以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在于其主觀故意。偶爾攜帶化妝品入境,或可理解為自用,屬于“物品”范疇,海關對此有一定的免稅額。但其在淘寶開網店,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攜帶化妝品,明顯是為了在網店售賣,這與平常人少量攜帶自用不同,故此時化妝品應為“貨物”,對此海關是不予免稅的。不要姑息縱容這種行為,長期累計數額驚人呢。深圳、珠海海關重點打擊的“水客”走私行為與此類似。其危害不僅是減少了國家的關稅收入,更擾亂了國內市場秩序。
另外,所謂偷稅,如果偷逃的是關稅,便是走私行為。該文作者似未弄清兩者關系。至于量刑。在刑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還是應該依照法律規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