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七)】準確定位司法權,妥善解決征地糾紛
改革和完善我國征地制度的一大任務和出路即在于將“司法的歸司法,行政的歸行政”。將補償的確定權交還給法院;法院專司裁決,執行則交給行政機關;被征收人可依法請求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決。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張莊
出路在于將“司法的歸司法,行政的歸行政”。將補償的確定權交還給法院;法院專司裁決,執行則交給行政機關;被征收人可依法請求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決。
據《人民日報》報道,2012年9月21日上午,遼寧盤錦市興隆臺區民警在處理一起征地糾紛時,出于自衛開槍打死一王姓村民。調查發現,該事件肇因于興隆臺區有關部門在沒有和村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且沒有法院裁決的情況下違法強拆,導致矛盾迅速激化。
這一惡性事件令人既悲痛又惋惜。如果征地糾紛和沖突能通過司法程序及時化解,類似悲劇完全可以避免。該事件再次說明,司法權在征地制度中的定位與作用亟待重新審視。
補償糾紛應由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確定
補償無疑是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問題。補償數額更是重中之重,未予補償就實施征收的現象,在當下已極為鮮見。實踐中,絕大多數征地矛盾和糾紛正是因被征收人對補償數額不服引發的(上述案件的起因即被征地人對補償數額不滿),由此而上訪的數量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主要即在于補償爭議未通過司法程序公正解決。
依據相關立法,無論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城市國有土地征收,補償都由行政機關確定;被征收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只能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進行審查,使訴訟隔靴搔癢。
因為即使被征收人的起訴被受理,即使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違法或濫用職權,法院秉公裁斷后,也只能判決撤銷,而無權根據事實依法直接確定補償。
被征收人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原補償決定被撤銷,但仍還是由原行政機關再來作出補償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再次作出相似甚至更不利的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又能怎樣?只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容易墮入循環訴訟的困擾。
加之法院權威有限的現狀,就不難理解為何當前征地補償爭議罕有訴諸司法途徑解決,當事人更愿去找黨政機關,或不斷上訪。
中立裁斷乃司法權最本質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特征與優勢所在。而且司法過程更為規范、公正。再者,依法確定補償本身就是一個法律判斷問題,自然應歸屬于司法權的范疇。在法律上,損害賠償問題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雖然引發的原因與賠償不同,但都具有填補損失的性質,為何不能由法院來確定?
更何況,行政機關本身就是征地的當事人或受益方,如果既由其決定是否征收又由其確定怎樣補償,豈不是直接地違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這一正當程序的基本原則?補償糾紛應由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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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