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頒駕駛新規 條款從嚴可行性存疑
10月8日,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提高了大中型客貨車駕照申請門檻,完善了駕駛人考試制度,并對大中型客貨車和實習期駕駛人加強了管理,其背景是快速增長的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截至2012年6月底,全國機動車總保有量達2.33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2.47億人。
漫畫:公安部日前發布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從嚴”是突出特征,然而,從以往機動車行駛管理情況來看,新規定中一些“從嚴”的條款可操作性令人擔憂。
10月8日,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下文簡稱“新規”),對原規定進行了多處增刪改動,其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照申請門檻 對毒駕“零容忍”
新規明確規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對比之下,2009年12月經公安部修正后發布的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下文簡稱“原規定”),并沒有對大中型客貨車獨立的申請門檻規定。
對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原規定中已經有相關的條款,而新規在此基礎上有更詳細和嚴格的限制。新規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采取“零容忍”措施,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完善駕駛人考試制度 民警違規考試發證將被倒查
按原規定,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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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思凡 圖片編輯:李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