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賠換無罪:協商成功,反悔無效
被告人以承諾放棄國家賠償的方式求得宣告無罪,只對其本人有約束力,而不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免除國家賠償義務的依據,否則會誘發賠償義務機關的道德風險。法院表面上想要的是當事人放棄國家賠償,其實可能更希望換取息訴息訪的承諾,根源仍在于:信訪不信法。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賀風玲
被告人以承諾放棄國家賠償的方式求得宣告無罪,只對其本人有約束力,而不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免除國家賠償義務的依據,否則會誘發賠償義務機關的道德風險。
法院表面上想要的是當事人放棄國家賠償,其實可能更希望換取息訴息訪的承諾,根源仍在于:信訪不信法。
71歲的湖南商人謝益元陷入了一個“連環套”。
4年前,為了能尋回無罪之身,他“表態”放棄了國家賠償;而現在,當他要申請國家賠償時,當年的“表態”又擋住了他。他努力要讓人知道當年的“表態”并非本愿,但無濟于事。
21年前,年過五十的湖南人謝益元離開老家雙峰縣,懷揣2000塊錢、挑著兩百公斤自己精心加工過的鈦白粉開始闖蕩大上海。不過10年,他在上海灘揚名立萬,創立的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成為鈦白粉經銷領域的頭牌企業。
但是,這一切因為一場官司而打亂了。
謝益元被白白關了296天。
表態換無罪
1998年4月27日,閔行工商部門大批執法人員包圍了上海江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滬公司)生產加工場地,以“產品仿冒日本產品”為由查封了江滬公司974噸化工原料。
當年,江滬公司“制造、銷售冒牌鈦白粉案”是轟動上海灘、驚動國家工商總局的大案。2000年,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10個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上海江滬實業公司制造、銷售冒牌鈦白粉案”名列第二。
2000年1月,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江滬公司處罰金1481389元(含已處的行政罰款);公司負責人謝益元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執行。二被告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在被羈押296天后,謝益元重獲自由。
2002年12月,江滬公司和謝益元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刑事再審申請,2003年2月,法院受理。
在再審期間,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因對原審被告單位、原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意見不一,案件報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后,高院審判委員會也意見不一,相對占上風的意見是“本案不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
此案再審,依然極有影響—&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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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