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模糊罪名 該當何罪
刑法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罪刑法定。意思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不能定罪處刑。這里的“明文”,指的不單是有此規定,還必須是意義明確的規定。假若罪名、罪狀寫得不清不楚,矛盾多、疑義多,可時不時作多種解釋,罪刑法定原則就只是形式上的“法”定,實際上還是“人”定。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賀風玲
假若罪名、罪狀寫得不清不楚,可時不時作多種解釋,罪刑法定原則就只是形式上的“法”定,實際上還是“人”定。
非法經營罪最近又惹麻煩了。這其實算不上什么新聞,民間借貸、小產權房、六合彩、開網吧、作家出版小說……但凡跟做買賣有關的,想得到的料不及的,都跟它扯上過關系。
“非法經營罪”,誕生之時很耀眼。它的前身“投機倒把罪”,政治味甚濃,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一樣,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被廢止。當然,投機倒把罪的終結,不能全怪名字取得不好,更因為這四個字的意義含糊,可以由裁判者任意解釋,釀成了不少悲喜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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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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