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監管機制亟待創新

民間組織雖然立足于“民間”和“非政府”,但它們所開展的“環?!?、“扶貧”、“教育”、“培訓”等活動,與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民間組織的大量出現,顯然增加了社會秩序的不可控因素。
    基層民間組織大量出現,提升了中國社會的組織化程度,可以解決政府和市場都難以解決的許多社會問題,因此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明顯標志。但如果無序發展,顯然也會增加社會秩序的不可控因素。政府的職責不是限制基層民間組織的發展,而是制定相應制度規范,營造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民間組織的環境
    民間組織既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結果。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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