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洪流——中國農民工30年遷徙史(32)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第3個涉農的1號文件,要求要繼續穩定和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若干城鎮進行試點,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blockquote>

第二部 跨一只腳進城(1984—1988)

大事記 1984-1988

1984年

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第3個涉農的1號文件,要求要繼續穩定和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若干城鎮進行試點,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

2月25日,《人民日報》刊登《關于農民個人納稅問題》一文,文中指出,少數地方出現過濫征捐稅的情況,影響了農民發展商品生產、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度嗣袢請蟆肪痛瞬稍L了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負責人。

3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農牧漁業部和部黨組《關于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秷蟾妗诽岢鰧⑸珀犉髽I名稱改為鄉鎮企業。

7月19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體改委、商業部、農牧漁業部提交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報告》,指出要發展國營、集體、個體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實行多渠道流通。要鼓勵農民進入流通領域,吸引農民從事商品交換。

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提出:凡申請到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及時辦理入戶手續,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統計為非農業人口。糧食部門要做好加價糧油的供應工作,可發給《加價糧油供應證》。地方政府要為他們的建房、買房、租房提供方便。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其留住農村的家屬不得歧視;對到集鎮落戶的,要事先辦好承包土地的轉讓手續,不得撂荒;一旦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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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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