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然”式條文有意義嗎? 原創 2007-12-18 種種“想當然”要么成了無用功,要么與初衷南轅北轍,這僅僅是考慮“欠妥”的問題嗎? 蔣 萌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立即登錄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