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九)】正本清源說征收補償

由于征收是強制交易,往往就只能通過模擬交易而得出被征收財產的客觀市場價值,而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權人自愿交易得出的價格。而公平市價補償,仍只是征收補償的底線。在日本,除市價補償外,還必須補償誤耕費、搬遷費、調查費、營業損失等。這被稱為通常損失補償。

責任編輯:戴志勇

南方周末資料圖)

由于征收是強制交易,往往就只能通過模擬交易而得出被征收財產的客觀市場價值,而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權人自愿交易得出的價格?;诳陀^的公平市價補償,仍只是征收補償的底線。

征收本質上仍屬于侵權行為,即使滿足法定條件而排除了違法性,但對其造成的損失仍需和違法侵權行為一樣承擔彌補和回復損害的法律責任。公正補償是私產的根本保障,但同時又是一個抽象、主觀與復雜的概念。厘清征地補償內在的操作層次與邏輯,對于實現公正補償至關重要。

征收補償的觀念之辯

在人們的常識中,土地征收是典型的合法行為。也正因此,對征收損害的彌補與回復,在漢語世界里被特稱為“損失補償”,以區別于違法侵權的“損害賠償”。然而,所有征收行為其實都屬強力侵權行為,因為個人的財產權是先在的、不受侵犯的權利。

征收之所以能成為合法行為,不是由于本身天然合法,只能是它出于正當事由即公共目的,并通過正當法律程序獲得準許,排除了其違法性,否則便是暴力侵權犯罪行為。

征收行為滿足了公共目的和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排除了違法性,因而無需承擔補償之外的違法犯罪責任,但對其造成的損失,仍需承擔彌補的法律責任。征收補償和國家賠償應同屬于國家責任之列。

在英語世界里,征收補償和違法侵權的賠償是同一個術語,即“compensation”。很多人常把征收補償稱為“賠償”,對此專業人士可能暗笑為外行,其實此俗稱可能恰得其要領。

在主權的三項最基本權能中,征收權是對私人財產權“最為極端、最為突出(par excellence)的社會限制”(R.Epstein,1984)。

相比之下,稅收權和秩序規制權(police power)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而且,這兩種制約都是財產權本應承擔的社會義務。稅收是人們就公共負擔中所應承擔的相應份額而付出金錢或其他財產;警察權管制乃是為了防止私人財產的“有害使用”。征收權針對的是特定的財產所有權人,并致使私人承受更沉重、額外的公共負擔。

再者,對征稅權和秩序規制權,通過憲法中既有的分權、法治與正當程序機制即可有效予以制約,而對征收權這一特殊的權力,則要求特別的正當性與更大的約束,才能防止其濫用。這正是現代憲法財產權保障條款中唯獨明確規定征收補償的原因。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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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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