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改革勞教制度以明“依法治國”決心
勞教本質上是一種司法程序外的社會控制手段,被行政權用來單方面、高效率地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如果舍不得放棄這條高效率、單方面剝奪公民自由的“便道”,就說明并沒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法律來建立和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對依法治國還有疑慮。
責任編輯:史哲 戴志勇 蔡軍劍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上訪媽媽”唐慧作出勞教一年半的決定,8月10日,唐慧自白馬龍勞教所被釋放。圖為2012年8月11日,踏上返鄉車程的唐慧與媒體記者話別。
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表示,今年將大力推進勞教制度改革。就目前的報道來看,還不太好判斷這是否意味著勞教制度將被廢止,還是說會通過進一步的改革,繼續以某種形式發揮作用。
目前,我國理論界特別是法學界對勞教制度的爭論大致有三類主張。
主張保留并強化者認為,勞教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制度,創建五十多年來,教育改造了幾百萬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穩定了社會,改造了違法者,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主張改革勞教制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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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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