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王立軍
從2月6日至9月17日的兩百多天里,由王立軍引起的一系列政治波動成為最大的“懸疑片”。隨著8月9日薄谷開來受審定罪,王立軍一案也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但因起訴指控王所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涉及國家秘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兩罪。
王立軍
與前任一樣擁有2號警徽的“打黑英雄”,終究將自己打成了“階下囚”
從2月6日至9月17日的兩百多天里,由王立軍引起的一系列政治波動成為最大的“懸疑片”。
隨著8月9日薄谷開來受審定罪,王立軍一案也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但因起訴指控王所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涉及國家秘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兩罪。
9月1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這位與其所打倒的前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文強一樣,擁有2號警徽的“打黑英雄”,終究將自己打成了“階下囚”。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9月5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9月18日的公開審理階段,被告人王立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使館,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王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王立軍后要求重慶公安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正、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問題,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為公安機關破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
王立軍犯叛逃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王立軍對起訴指控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
來自遼寧的律師王蘊采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辯護意見是:
王立軍徇私枉法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了薄谷開來故意殺人的問題,對偵破該案有重要貢獻;其徇私枉法罪系主動投案,應視為自首。
王立軍叛逃系事出有因;所犯叛逃罪,系犯罪中止;叛逃后自動離開美領館,并如實供述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
王立軍犯濫用職權罪不屬情節嚴重。
王立軍犯受賄罪情節較輕。
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法庭對王立軍減輕處罰。
往前追溯,王蘊采已經為王立軍做過不少辯護:1989年,遼寧鐵嶺市一名三輪車夫狀告時任市公安局長的王立軍,王蘊采為王出庭辯護,勝訴;不久,在另一宗案中她再次任王的辯護律師,同樣勝訴。
這兩宗案奠定了她與王患難與共的關系。2009年王立軍在重慶打黑,王蘊采應邀成為重慶市公安局“法律顧問團”首席律師,王對她仰仗備至。她經手的重慶打黑案包括黎強案、文強案、副局長彭長健案三宗。
9月18日的庭審持續4個多小時后宣布休庭。庭審過程中,王立軍身體狀況良好,情緒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