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制度背后應有神圣性
神圣性所提供的是一種不可侵犯、不可褻瀆、不可不敬、不可不畏的東西。有此種種,而后可以言信仰。
責任編輯:蔡軍劍 實習生 陶雅婷
神圣性所提供的是一種不可侵犯、不可褻瀆、不可不敬、不可不畏的東西。有此種種,而后可以言信仰
兩千多年以來,中國社會是上面講禮治,下面講禮俗,禮治和禮俗能夠大體上維持人間的秩序,是因為禮的背后有一個天或天道。西方則重心在法治,用制度或契約來管理人、治理人,法或法治的背后有一個上帝。對于生活在禮和法之中的人來說,天道和上帝都是一種神圣性。
19世紀中葉以后,西方商人來華,曾多次比較中西,而稱贊中國商人守信用,以為西方用契約約定而不一定能做到的事,中國人用口頭承諾都會做到。就此而言,禮治規范下的人品未必遜于法治。而19世紀中葉之后,中國在近代化過程里脫出了傳統的禮治禮俗,連同脫出了禮背后的天,并在同一個過程里接受了西方的法治觀念,以及西方用法律和制度來治理社會的榜樣。但我們移來了以西方為范式的法律、制度、契約,卻無法移來這些東西背后那個上帝。所以,移來的法律制度并沒有同時帶來它們在西方所具有的那種神圣性。
從1912年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臨時約法開始一直到現在,已有過多部憲法,而且各個時代執政的政府還都曾立過法律、法規和制度。從紙面上看,這些憲法、法律、法規和制度都言之成理而且周密通貫。但在精神上,則它們與執行法律、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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