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看待革命:英國道路與法國道路之別 《舊制度與大革命》中的真問題
法國大革命的使命應當是自由,一是摧毀封建經濟特權,二是約束政府權力,但實際結果是封建經濟特權是被摧毀了,但政府權力卻更強大了。英國道路賦予了英國人自由、自治與憲政,法國道路賦予了法國人革命、平等、民主與強大政府。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趙若達
編者按:
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托克維爾觀察到:大革命并沒有在德意志境內“那些中世紀制度保留得最大、人民受其苛政折磨最深的地方”爆發,反而在法國這樣中世紀制度松動的國家爆發。有人將其總結為托克維爾定理:“傳統國家在向現代國家轉型的改革過程中革命的風險最大”,似乎給人這樣的印象:如果不轉型、不改革,革命的風險反而會降低。托克維爾顯然沒有這樣的意思。事實上,拒不改革的革命風險很大(如卡扎菲時代的利比亞),改革不當的革命風險也很大(如托克維爾時代的法國),改革是必須的,不同的改革道路才是決定成敗與否、風險高低的關鍵因素。
法國大革命的使命應當是自由,一是摧毀封建經濟特權,二是約束政府權力,但實際結果是封建經濟特權是被摧毀了,但政府權力卻更強大了。
英國道路賦予了英國人自由、自治與憲政,法國道路賦予了法國人革命、平等、民主與強大政府。
起于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對法國、歐洲甚至世界歷史有著既深且廣的影響。對這場革命的理解與評價,歷來呈現出極化的態勢,有“大革命是后來一系列更進步革命的先驅”之說,有“大革命使平等壓倒自由”之說,有歌頌“大革命那段激情燃燒的歲月”,有痛斥“大革命放縱卑劣、暴虐及人性中的所有惡”……
對大革命歧異的評價,顯然起于對大革命成因的不同理解。1805年生于貴族家庭的托克維爾,對大革命有親身感受,父母曾在大革命時被抓了起來,差點兒上了斷頭臺。他本人有過從政經歷,當過眾議員,還當過幾個月的外交部長。在路易·波拿巴第二帝國建立后,他根據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及長期的觀察與思考,寫下了古典自由主義的作品《舊制度與大革命》。
由于恣意汪洋的寫作風格及其思想的多面性和復雜性,托克維爾在書中的洞見,此起彼伏,但看起來不連貫,因此只有在統覽全書后,我們才能深刻理解他的洞見。在書中,托克維爾不時將法國與英國對比,這是很有意思的現象。這是一個線索:以英國為對照組,以法國為實驗組,一些參數相同,一些變量不一樣,最后是法國而不是英國爆發了大革命,那么理解了英法兩國的不變與變,我們就可以理解大革命的成因。
英法相同的初始條件:中世紀制度
由于革命是政治事件,許多人關心革命前后政治制度的嬗變,這種囿于政治制度的思維會局限我們對大革命成因的理解。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經濟制度(核心為產權制度)是最為基本的制度,是第一位的;政治制度反而是派生的,是第二位的。
在漫長的中世紀,英、法、德等國的制度是一樣的,就是托克維爾所說的“中世紀制度”或“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按等級(身份)界定權利的產權制度,土地歸諸多的領主(貴族)保有,不能自由買賣;農民人身依附領主,世世代代被束縛于土地上,沒有權利擁有土地,亦不能自由遷徙(甚至領主對農民的新婚妻子擁有初夜權),要定期不定期向領主繳納租稅。這種以實物、勞務或貨幣形式繳納的租稅,有兩重性,一是地租,農民耕種土地的租金;二是賦稅,因領主也向農民提供人身保護、法律裁決和救濟等,在這個意義上,領主就成了本地政府。
正如托克維爾說的:中世紀英、法、德等國“農民的處境沒有什么不同,土地按同樣的方式為人們所擁有,所占據,所耕種,耕者承擔同樣的義務。從波蘭邊界到愛爾蘭海,領主莊園、領主法庭、采邑、征收年貢土地、服徭役、封建義務、行會等,一切都彼此相似,有時連名稱都一樣”(第一編第四章)。
領主或貴族除了擁有上述經濟特權和本地政治權力外,亦與國王一起分享全國性政治權力。而所謂國王,一開始不過是最大的領主而已。即使國王是最大的領主,但其他領主聯合起來足以跟國王抗衡,鑒于這樣的實力格局,尊重彼此包括經濟特權在內的所有特權、共同統治,就是一種暫時的均衡狀態。另外,國王如要從事戰爭,就必須募集資金解決戰爭財政問題,就必須向貴族和平民征稅,在貴族階層實力強大之時,沒有貴族的同意是不行的,這意味著更有與貴族分享統治權的必要了。
一言以蔽之,封建制度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產權制度),在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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