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靠技術阻止不了刑訊逼供
其實,防止酷刑,文明國家早有一套,比如訊問時,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到場,處理投訴需要第三方。在沒有現代技術裝備以前,這些制度已經創造了輝煌的文明?,F在,我們能不能把嫌犯人權推進到人類還沒有尖端技術年代的水平?能不能適當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這么基本的問題上另外去摸石頭過河?
我們能不能適當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這么基本的問題上去摸石頭過河?
近一個星期以來,網絡上突然冒出許多關于最高檢和公安部在全國多地“試點反酷刑”的消息和評論。搜索發現,消息源只有一個,即《南方都市報》2012年8月13日的報道。這表明,這個新聞是媒體自主發掘的,而不是最高檢或公安部主動宣傳的。
我覺得他們低調點是正確的。因為反酷刑不是新鮮事,而是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聯合國有《反酷刑公約》,中國也早在十多年前締約。所以反酷刑應該全面地、常態地開展,如果沒有新發明,沒有必要試點。恰恰,從媒體報道的那些試點的辦法來看,確實不算新發明。從相關評論看來,也沒有人相信它會使我國事實上存在的酷刑現狀有實質性的改觀。
他們都在試點些什么辦法呢?報道說,有廁所設舉報箱,鼓勵受刑人向里面投小紙條;在押人員可以約見駐看守所的檢察官,直接向檢察官投訴;有全程錄像,原來由訊問人員控制的同步錄像改為自動攝像,并且上級部門可以同步觀看;有不再求嫌疑人“老實交代”,“允許說謊”。大致就這么些。
這些辦法都非關實質,更說不上制度改革。如果“試”得比較認真,可能會在某一“點”上,給系統內增添一些工作上的麻煩;稍微水一點,就一點影響都不會有,更不會有別的風險。那就可以隨便試了,也不值得媒體大驚小怪。
看守所常駐檢察官,就能看到酷刑嗎?看守所還有紀委書記呢,駐所檢察官會比紀律厲害?在我們的司法體制下,駐看守所的檢察官是不會看到什么的。嫌犯過堂的時候拿出傷痕作證法庭也視而不見的例子還少嗎?廁所有舉報箱,就能把實情傳遞出來嗎?在光天化日下舉報,還有可能再次進去呢!
攝像機靈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烏小青,在重慶第二看守所受羈押時,不是“趁同監舍被羈押人員午睡之機,避開監控錄像”成功自縊身亡了嗎?對了,現在要全程全方位拍攝,不用“訊問人員控制的”拍攝了。要不這么說,我還真沒有想到,原來的攝像,是“訊問人員控制的”,這不等于擺弄攝像機玩嗎?
技術已經進步到可以建設攝像監控網絡,上級部門可以適時監查了。我相信,對于一些偷雞摸狗的案子,小公務員會忌憚上級可能監控到他不規矩的地方。但是,在中國,大一些的案子,干擾因素多了。這一高端技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前提,是上級領導一定比下級公務員知法和守法??墒聦嵣鲜沁@樣的嗎?
至于“允許說謊”和“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實交代”之說,當是媒體特色用語,容易誤會的。說謊固然是“不允許”的,說了也不算數的;交代也應該“要求”老實的,只是不能用酷刑來達到。
從前有一段時間,中國的大街小巷都寫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后來,收縮到只有羈押嫌犯的特定場所。大約十多年來,都沒有新寫過這樣的標語了。但是,“無罪推定”,前些年還有領導講話明確地反對,他不知道他在說很野蠻的話。
我們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環境跟世界潮流隔離太久遠了。1906年,胡適在上海上中學,《國民讀本》(英文)上,有關法律的幾句話,胡適以為“甚切”,翻譯到他的日記里,其中一句是:“凡人未為他人證其有罪之前,皆當以無辜待之。”這不就是“無罪推定”么,在中國就已經傳播一百多年了。
其實,防止酷刑,文明國家早有一套,比如訊問時,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到場,處理投訴需要第三方。在沒有現代技術裝備以前,這些制度已經創造了輝煌的文明?,F在,我們能不能把嫌犯人權推進到人類還沒有尖端技術年代的水平?能不能適當尊重世界上的成熟司法成果,不必在這么基本的問題上另外去摸石頭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