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精選】穆勒在今天為何依然重要
如果每個人都有權根據自己的喜好阻撓別人的話,世界上就沒有誰可以按照自以為對的方式生活了。因而,容納不同意見,允許別人做哪怕是自己厭惡的事情,就成為衡量一個人、一個國家是否現代的標志。
“自由”這個詞,在理論上可以有好多解釋,但胡適的解釋最簡單,也有意思。他說,“自由”是一個“倒轉語法”,意思就是“由自”,就是“由于自己”,凡事“由自己做主”,不受外來壓迫的意思。民間語匯中保留了這個詞的基本用法。吾鄉(陜北)方言里有一個對應的詞,叫“不由”,常常用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人醉了、瘋了,或在某種強大的壓力下,說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話,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人們就說這個人“不由”了。其實就是“不由于自”的省略用法。
凡事“由自己做主”,當然是好事。如果有選擇,人人都不愿意“不由”。但問題是,人類社會不是由一個人組成的。假如世界上永遠只有一個叫亞當的人,那就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問題;一旦有了兩個——一個叫該隱,一個叫亞伯——的時候,該隱就將亞伯殺死在地頭。這說明世界上只要有兩個人,人與人就存在一個權界問題。因為不論是統治者,還是公民個人,人的本性傾向于,不僅自己的事要“自己做主”,而且常常想把別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來“做主”。“做主”的動機也并不全是壞的;相反,大部分時候他們都說是為了那人好。那么,在動機良善的前提下,一個人是不是就可以對另一個人實行強制?一個人在什么條件下,擁有對自身言行的全部處置權?社會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對公民個人或團體的自由進行干涉?公民自由的邊界在哪里?
《隨筆》2013年第1期 出版:《隨筆》雜志社
一
這些問題現在回答起來并不是什么難事,但人類社會由神權統治過渡到君主專制,再到民主社會卻經歷了上千年的探索和實驗。實驗的結果表明,人類生活在自由和諧之中不是不可能的,只是每個人都得遵行一條極其簡單而又明了的原則。即,每個人都得把不妨礙他人作為實現自由的條件;否則,人人都要自由,卻個個都會“不由”。
這條原則是英國思想家約翰•穆勒在《論自由》(1859)一書里首次明確提出的。根據這條原則,人類有本著良知探索包括宗教、政治、科學、道德、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一切疑難,并將探索所得的思想和意見發表出版的自由。其次,人類有將自己的思想和意見付諸行動的自由。只要這種行動沒有妨害別人,自己又愿意承擔這種行動帶來的一切危難和犧牲,社會便沒有理由禁止或限制,哪怕所有的人都認為他的行動是荒謬的。最后,基于同樣的理由,人類有聯合起來共同行動的自由。只要這種聯合沒有侵犯第三者的利益,共同行動又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他們當中沒有誰被脅迫或欺騙,社會便沒有理由介入。
總之,在穆勒看來,“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涉及他人的那部分中,只有涉及者本人才最有資格發言,其他人即使打著關心、幫助、解放的幌子也不比他本人更關切自己。因而,除非是涉及者本人已失去自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說話或行動,社會便不應當在純屬私人的領域內使用強力,包括輿論的壓力和實際的作用力。
這么說并不是鼓勵人自私自利,相反,在對他人有益的事情上,社會有一些規定性的義務,強迫個人履行也不算不正當。比如,一個人要走到一座斷橋前,另一個人就有提醒的義務,甚至必要時拉他回來也不算多管閑事。因為設置個人在無害他人的事情上有絕對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自己和他人有更大的自由;而現在眼看這個人要掉進河里,除此之外不會有別的可能,那么,這個人無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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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