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鏡(九)】如何懲罰受賄者和行賄者
重視受賄,也重視行賄,表現了對賄賂行為“孤掌難鳴”本質的認識,要想取得更好的反腐效果,需要同時注視“雙掌”。當行賄行為蔓延開來時,社會習慣會逐漸改變,以前不需要、不能夠、不應該通過金錢獲取的東西,漸漸變成可以用金錢來“購買”,甚至變成必須用金錢來“購買”。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趙若達
對稱性懲罰和非對稱性懲罰
賄賂在腐敗案件中所占分量極大,對于賄賂的懲罰,各國有不同的取向,這些不同的懲罰取向被學者分為兩大類:對稱性懲罰和非對稱性懲罰。
對稱性懲罰是指受賄者和行賄者受到的懲罰是對稱的、等同的;非對稱性懲罰是指受賄者和行賄者受到的懲罰是不對稱的、不等同的。
從世界上幾個大國的有關懲罰賄賂的法律來看,美國、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傾向于對稱性懲罰。而中國、印度、俄羅斯、日本等國則傾向于非對稱性懲罰,這些非西方國家對受賄者的懲罰要重于行賄者。譬如,中國刑法對于賄賂的最高懲罰是,受賄者死刑,行賄者無期徒刑。而美國的刑法規定,對于受賄者和行賄者,最高懲罰都是課罰金3倍于賄賂內含的價值、監禁15年。(此文所述及的懲罰都是指法律規定,至于法庭判決的實際懲罰,因缺乏相關資料,無法在此涉及。)
盡管賄賂行為是雙方缺一不可的行動,但受賄者總是更為引人注目。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成立后率先制定的第一個反腐指數是“清廉指數”,就是針對利用公權力謀私的受賄等行為。不過,四年之后它又制定了第二個反腐指數——“行賄指數”,瞄準了行賄行為。
重視受賄,也重視行賄,表現了對賄賂行為“孤掌難鳴”本質的認識,要想取得更好的反腐效果,需要同時注視“雙掌”。
熟人賄賂和生人賄賂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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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