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官場到底是靠什么規則維系的?
"連“責任”都不是決定官員去留的最高原則,官場到底要敬畏什么"
連“責任”都不是決定官員去留的最高原則,官場到底要敬畏什么
目前為止,三聚氰胺奶粉“主產地”被“問責”的官員,已經全線“復出”了??磥?,體制修復自己的“傷痕”,比醫學對付“大頭娃娃”和“結石患者”容易得多。三聚氰胺奶的受害者——分布在全國各地的可憐的孩子們還在漫長的受難過程中,官員們已經放下包袱,輕裝上陣,重新走上為人民服務的崗位了。
其實,誰都沒有說過被“問責”就不能“復出”。也沒有文件規定,涉及這樣的問題,相關官員就得被逐出廟堂。人們對他們的“復出”感到詫異,那是因為心理期待跟官方操作的錯位和反差。而在官方的邏輯上,今日的“復出”,跟當初被任命應該是同樣的理由?,F在公眾不知道他們為什么“復出”,也跟當初不知道他們為什么被任命一樣自然。
今年兩會期間,河北省就回答過這個問題(3月8日京華時報《三鹿事件問題官員復出是正常的》)。黨和國家任用干部程序嚴格,根據其處分日期和他本人的表現,安排新工作,“任用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看一時一事,還要發揮他的長處和特點。” 改革最終是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大家有施展才能的舞臺。“三鹿事件過去好幾年了,一些同志受到處分,現在安排工作是正常的”。
不難理解,不獨是三聚氰胺事件的“問題官員”,所有類似的“問責”與“復出”,都符合以上所說的原則,這是中國官場的普適價值。
一般地觀察是,一個官員如果不是輸在官場內部游戲,或者內部的意外,不是官場內部不再見容于他,而是因為出了點為公眾所知的情況,需要“回避”一下一時難免的輿論,而被“問責”的話,那是注定要“復出”的。這與其說是“問責”,不如說是“保護”。
《南方周末》曾經做過一期報道,調查了舉國皆知的達到了自焚、跳樓、直接掩埋等級別的拆遷命案,被“問責”的相關官員,一年半載以后,都無一例外地“復出”了。要知道,這些事件不僅全國人民盯著,還有悲慘的家屬時刻不放過他們。上級部門在操作這類游戲的時候,也考慮了影響,足夠低調,但最終總是成功地保護了相關干部的積極性。
其他一些沒有具體的公民反對的阻力,只有一點道德名聲上的障礙的,那就更好操作了。例如,近日湖北某縣新任命了一位政協副主席,此前,此人在做副縣長時,有日記記載與當地企業老板同情婦的不堪情節傳世,那情操之低級敗壞,在當地應該是家喻戶曉的黃色笑話。這樣的人,也不離不棄,從“實職”到“虛職”地“回避”一下,就算保護下來了。
中國沒有條件談“引咎辭職”。“引咎”和“問責”的意思分別很大。上面那位副縣長如果不再任政協副主席,我們可以稱為因為道德壓力而“引咎辭職”(事實上,該副縣長的日記還透露了貪污與受賄,但橫向比較,這已經不算什么)。當然,其前提是在道德崩潰之前。
而什么叫“問責”,中國真有“問責”一事嗎?如果官員是向公眾負責的,那么,他們應該被公眾“問責”。但是,公眾憑什么問?沒有渠道,沒有可能?,F在中國媒體上據說的向官員“問責”,是指官方向官員“問責”。因為誰賦予你權力,你就應該被誰“問責”。
我愿意相信,即便“問責”等于暫時的“回避”, 也是一個有難度的決定。哪怕是轉年就換一身馬甲重返官場,畢竟也不是同一回事,需要好好安慰的。
連“責任”都不是決定官員去留的最高原則,官場到底要敬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