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德沃金
德沃金留給我們的答案是這樣的:每個人如何過他的一生,對我們的政治社群而言,都具有內在而客觀的重要性;在這樣的政治社群中,每個人也都對自己一生應該如何過,承擔個人責任。
責任編輯:劉小磊
德沃金和羅爾斯一樣,以其獨特的哲學方式,調和自由與平等,開創了“平等式的自由主義”
德沃金留給我們的答案是這樣的:每個人如何過他的一生,對我們的政治社群而言,都具有內在而客觀的重要性;在這樣的政治社群中,每個人也都對自己一生應該如何過,承擔個人責任。
曾經訪問中國兩次、在當代法律與政治哲學領域中享譽全球的德沃金教授,不幸于2013年2月14日因血癌在倫敦辭世,得年81歲。
從律師到學者
德沃金,美國麻州人,生于1931年12月11日,父母在他還非常幼小的時候離異,由母親教授鋼琴維生,獨力將他撫養成人。公立高中畢業后,德沃金獲得獎學金進入哈佛大學研習哲學,取得文學士,畢業后又獲得獎學金,以羅德學者(Rhodes Scholar)身份赴英國牛津大學進修,據他自己說,在這個時期他發現法律才是他真正感興趣的科目。德沃金在牛津以極優異的成績取得法學士后,回到哈佛法學院繼續攻讀法律,并獲頒法學博士學位(J.D.)。
哈佛畢業后,德沃金擔任當時最著名的聯邦巡回法官漢德(Learned Hand)的助理一年,漢德稱贊他是“那位天下無敵的法律助理”(that Law Clerk to beat all law-clerks)。
隔年(1958年),他婉拒了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的機會,轉而進入紐約一家著名的法律事務所,不過,三年后,德沃金在其第一任妻子(Betsy Dworkin,2000歿)的要求下(據說她當時發了電報給人在國外的德沃金說:“你明年找份新工作,否則就找個新太太!”),辭去了律師事務所異常忙碌的工作,正式進入學院。他先在牛津任教,然后在1961年受聘于耶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教授,并于1968年晉升為法理學講座教授。
在耶魯時期,德沃金針對哈特的法實證主義提出了幾近全面、毀滅性的批判,這件事奠定了他在法律哲學界的地位,并且在哈特無私、強力的推薦和游說下,德沃金于1969年離開耶魯,回到牛津接任哈特提早辭職而留下的法理學講座(哈特的任期到1974年才截止),直到1998年退休。自牛津退休后,他獲聘于倫敦大學,擔任法理學講座教授(1999-2007)。德沃金自1975年起,也同時受聘于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律與哲學講座教授,因此他從那時候開始,在英美兩地輪流講學,半年在牛津,另外半年在紐約,并在2007年榮獲由挪威政府設立的、有“人文、社會科學、法律、神學領域諾貝爾獎”之稱的“霍伯格獎”(the Holberg Prize)。
德沃金的學術生涯相當成功,最為一般論者稱道的是,他的頭腦極為清楚,用字遣詞極為精準,一場沒有講稿的演講,逐字謄出就是一篇結構嚴謹、論證充分的文章。他不僅演講風采不凡,一生著述也從不間斷,除了學術專著外,他長期關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與日常政治,時常在《紐約書評》上發表時事評論,介入公共事務,積極捍衛法治與民權、自由與平等、民主與人權,為世人留下了珍貴的思想遺產。就深度、系統性和原創性而言,他的正義理論足以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相提并論,他的法律理論,相較于哈特的法律理論,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就清晰度、雄辯性和一貫性而言,他的時事評論所樹立的標準,是絕大多數公共知識分子難以超越的。德沃金不僅是當代法政哲學家的典范,而且也將是未來法政哲學家的典范(如果哲學的文化角色不變的話)。
是法學家,也是政治哲學家
德沃金的興趣是法律,卻在法律哲學和政治哲學領域都做出了原創性的貢獻。德沃金之所以必須在政治哲學上著力,乃是因為他認為“法律”與“政治道德”兩者密不可分,或更準確地說,他認為“法律”并不是“政治道德”之外、可以被獨立辨識和說明的權利義務系統,而是政治道德(政治權利義務系統)的分支、次系統:對他而言,說明“法律權利是什么”是說明“法律是什么”最關鍵的一步(而不是倒過來),而且,更重要的是,他還認為,法律權利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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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