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L、L某、L姓男子 現在不管怎么叫,全國人民都知道你說的是誰

在一些法律人看來,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輪奸的案子不該像現在這么火,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早有規定。這也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時最顯著的進步,但字面上的進步還未走入現實:除了一些研究者,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條規定的存在。這很大程度上歸咎于它沒有鋒利的牙齒。一旦司法人員泄密了,媒體公開未成年人照片了,該受何種處罰?法律沒有給出答案。

責任編輯:蘇永通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審照片,只出背影是常用的處理方式。 (東方IC/圖)

【法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時最顯著的進步。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三位從事未成年人審判的基層法官,兩位表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另一位說,“這就是條軟法,沒什么實際效力。”媒體從業者,很多人也是這次才恍然:哦,原來還有這么一條規定?

“如果是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樣要給他打馬賽克,遮住眼或臉。”

最近一周來,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輪奸的案子,讓一些法律人感到為難。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姚建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在評論這起案子時,他再怎么隱諱,全國人民都知道他說的是誰。這種局面讓他這個堅定的未成年人權益維護者“難以想象”。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施鵬鵬表示,這件事情確有不少問題值得討論,但如果他再發表文章,怕案件引來更多的關注。

站在法律人的立場,這個案件不該像現在這么火。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早有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連同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絕于公眾視野。

法律學者謝暉的憤怒也就不難理解。他強烈要求披露未成年嫌犯姓名的電視臺向公眾道歉,吁請律師起訴該電視臺,這幾天來他一直和持不同意見的網友們進行辯論。

謝暉依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時最顯著的進步。此前,對未成年嫌犯身份信息的保密只限于判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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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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