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動者的素養:澄澈之心與智慧之腦

任何一個社會性的公共事件中,我們所需要的行動者都不應當僅僅是心靈純潔而頭腦簡單的人,他們的害處有時比心靈頭腦復雜的行動者更大

 任何一個社會性的公共事件中,我們所需要的行動者都不應當僅僅是心靈純潔而頭腦簡單的人,他們的害處有時比心靈頭腦復雜的行動者更大


    無論哪個時代,無論什么社會,都會有各式各樣的公共事件發生,需要人們去關注,去解決。由于社會或時代本身的復雜,僅僅抱著美好的愿望做事,常常招致失敗,甚至適得其反。討論做事的方法因此往往比做事本身還要重要。


君子誤國何以遠甚于小人
    李大釗,這是一個為國家的未來,一片冰心的人物。但是直到被捕之前,他才醒悟過來,自己對理想的向往竟被利用——這一切現在都有蘇聯解密檔案為據。于是他縱然接到章士釗的通知,但并不逃亡,而是安靜地等死,他悲壯地付出了代價,無論如何,李大釗夠爺們。
    在女師大風潮中,魯迅對學生的支持遠遠越出邊界,那些學生擅自查封楊蔭榆校長的辦公室,砸爛窗玻璃、辦公桌之類的做法,魯迅竟不制止。在一個連續的行動中,除了正當防衛,教師對學生暴力行動的任何鼓動或默認式縱容都是不負責任的。這件事導致的個人后果是楊蔭榆的沉冤至今未雪!而社會后果則是學生街頭政治的進一步泛濫。
    歷史上類似這樣的事情何止千千萬,然而,只要行動者的觀念沒有改變,上述悲劇就會不斷上演。這類悲劇之所以發生,主要原因是公共事件中具有影響力的人缺乏起碼的責任倫理,他們的行為至少是頭腦過于簡單。至于公共事件中,有些人動機復雜,那就可恥可鄙了。正因為此,對在公共事件中出場的任何人,糾問他們的動機也就天經地義。對魯迅及李大釗,我倒更愿意相信他們的心靈和他們的頭腦一樣單純,然而這在公共事件的行動中卻常常不是好事,至少頭腦簡單便是大錯特錯。
    任何一個社會性的公共事件中,我們所需要的行動者都不應當僅僅是心靈純潔而頭腦簡單的人,他們的害處有時比心靈頭腦復雜的行動者更大。唐德剛先生在評價康有為戊戌變法失敗時,就說過有時候君子誤國遠甚于小人,原因就在這里。


公共行動的五種困境
    當各種社會角色、各種社會行為出現全面錯位,就可以說這是畸形的。當代中國不僅是一個轉型時代抑或斷裂時代,也是個畸形的時代。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一個希望社會變得美好一點的人,在言行中就尤其需要澄澈的心靈和清明理智的頭腦。
    所謂澄澈的心靈,只是意味著將心靈的出發點停留在為某件事情呈現它本應的狀態,一旦開始就不再改變。一切中途改變,認為可以妥協、拐彎、轉折的念頭都是有害言行者自身心靈純凈,最終有害公共討論的。
    至于對頭腦理智的要求,幾乎在一切社會行動中都是重要的,在當下中國尤為重要。原因如下:
    其一,中國社會的各種事務并非邊界清晰。
    一個醫療事件,一個教育事件,甚至一個簡單的食品事件,可能背后都存在其他因素,當這些因素歸結到制度層面,它必然會從表象的單純狀態變成本質上的復雜狀態。在這種復雜狀態下采取簡單的行動,就是愚蠢的。
    其二,大量的職責錯位導致了小事情往往被人為地演變成大事件,這是在其位者不謀其政的產物。
    在其位者不謀其政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在其位者,不得不謀其政。職能部門往往在事件的初始狀態不重視,不理睬,直到社會關注度越來越高,才發現再來應對為時已晚。雖然這時他們很不情愿沉默,但大勢已去,只能繼續沉默,等待風頭過去,恢復平靜。
    其三,許多媒體不負責任。
    由于中國媒體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治理,因此一方面媒體缺乏空間,另一方面,許多媒體缺乏行業性自律能力。用一個民法概念,當前中國的媒體基本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做的事不讓做,不該做的事做了沒人管。許多媒體參與公共事件的討論,只是為其商業利益而追求眼球效應,為一點點事就激動得“紅杏枝頭春意鬧”,對事件的意義和是非沒有興趣,有些媒體甚至是抱著偏見去報道、評論,這樣一來,一個原本簡單的事情,越攪越復雜,越討論越糊涂。
    其四,一些公共議論的署名參與者不負責任。
    在一個具有連續性的事件中,評論者哪怕僅僅評論其中的一個片段,也應當比較全面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否則缺乏事實基礎的評論難免不出偏差,朱蘇力教授對孫志剛事件和劉涌案中法律人作用的評價,就是最好的現實教訓。再如,一些具有關聯性的、延綿相續的小事件之間,不但存在時間先后,甚至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如果評論者不注意,其評論就變得至為可笑,甚至可怕,因為它會誤導同樣信息不完整的關注者,進一步混淆視聽。當然還應該看到的是,一般而言,署名議論者在總體上更容易客觀公正,而且事實也的確如此。
    其五,公共議論中大量的匿名參與者不負責任。
    由于表達自由的匱乏以及各種制度性、社會性保護機制的欠缺,不少人在現實中遭到挫折而無處發泄,網絡就會成為他們的排泄地。因此,當網絡資訊媒體激起某件事情的眼球效應時,部分網民在馬甲的掩護下,一秒鐘之內就變成了網絡暴民,用最惡毒、下流的語言把怨恨傾瀉到網絡上,傾瀉到他們想像的敵人身上,不管這個人他們是不是了解。雖然哪怕是罪大惡極者也不應遭到這種侮辱,但是一旦卷入公共事件的漩渦,任何當事人都應當有承受這一切的心理準備,這是公共議論中表達自由的應有之義。雖然如此,中國大量網民的言論缺乏教養依然是個需要改變的問題,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得不到改變,公共議論的理性能力就會大打折扣。


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相結合
    對于有責任能力,有擔當能力的行動者而言,他們應該做的就是針對上述五種困境而采取行動,因此衡量一個行動是否有價值,不能以單純的道德理想去要求。而是在以道德標準要求的同時,還要考量行動的現實后果。
    以此設靶,評價一個行動是否合理,就看它在改變上述困境中的作用。即它是否使得公共事件的性質變得更為清晰,而不是混沌;是否能夠督促在其位者更有效率且公正地處理事情;是否有助于原來不夠冷靜的媒體冷靜下來、公正起來、負責任起來,是否使得原本就負責任的媒體發揮更大作用;是否使得無論署名還是匿名的公共議論參與者,更加負責任,以及出現更多公開而負責任的言論。此外還有一點,就是衡量該行動的道德含量,它是否有助于給社會增加善、美、愛和真等等人類各方面的理想主義情操。以這五項標準來衡量一個行動,就大致可以得出結論了。
    不過,由于社會的復雜性,許多問題形成都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要求一個行動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本身就是可笑、幼稚。但是,一個行動只要在其中起的作用是正面的,雖然不能解決上述所有問題,但至少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那么它就是值得肯定的。這里還涉及行動的代價問題,有些行動需要行動者付出一定代價,代價的大小當以行動者自己決定,而不是他人,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優決定者,只有承認這樣的假定,才能比較客觀地去分析一個行動的意義和價值。有時過高評價那些放棄利益的行動,容易導致偏頗而虛抬行動者,易致捧殺,同時還容易使其他行動者普遍地無法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把一粒芝麻看成西瓜,就會導致誰也不肯放棄芝麻,因為大家都以為那是西瓜。同時,最關鍵的是,放棄本身是否重要,不在于其本身利益的大小,而在于其換來的結果是否足夠有價值,這才是最重要的,無謂的放棄并不值得提倡,它只是缺乏理智的胡亂行動而已。
    另外,也由于社會的復雜性,表達自由的萎靡狀態,行動者在為自己的行動作出說明時,往往未必能完全直道以言,而諸多潛臺詞,那些跑馬觀花的人不可能讀懂;對事件的來龍去脈及其全面信息不很清楚的那些關注者,如果僅僅看文本,也未必能看懂。因此,衡量行動是否合適合理的方法,還是要以行動本身與上述五個問題之間的關系來討論,而不是僅僅從行動說明來認定。至于一些行動之外的、行動者難以預料的突發外部性原因,導致行動延伸后果的完全終結或者部分終結,這是行動者自身無法承擔的責任,不能列入對行動是否合適的討論。
    馬克斯·韋伯在《以政治為業》的演講中,提出兩種衡量政治行為的倫理標準,即“恪守信念倫理的行為,即宗教意義上的‘基督行公正,讓上帝管結果’……遵循責任倫理的行為,即必須顧及自己行為的可能后果?!彪S之,韋伯對政治家提出了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相結合的政治倫理要求。
    我認為這個標準不僅僅適用于政治家,在任何一個公共事件中,它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在當下中國,某些思維固化者或卑鄙小人,常??桃饽谜未蟀艚壖芤磺猩鐣袆?,以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在如此嚴峻的情形下,韋伯提出的倫理標準尤具價值。堅守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的結合,不但可以達到行動本身的目的,也能使得這種卑劣的綁架目的落空,讓社會問題回歸社會,政治問題回歸政治。
    在韋伯夫人瑪麗安妮的《韋伯傳》中,有一段極富啟發性的真實故事。一戰后德國戰敗,韋伯求見魯登道夫將軍(當時德國軍政的主要掌控者),要求他去巴黎和會自首,承擔戰敗的后果,挽救德國的榮譽,但魯登道夫未能認識到韋伯觀點的價值而拒絕。韋伯的思路就是典型的要求政治家將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結合的范例。他對魯登道夫說的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只有你自首,才能保住國家的榮譽?!?BR>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見解,一個有擔當能力的行動者應當是這樣的:
    “能夠深深打動人心的,是一個成熟的人(無論年齡大小),他意識到了對自己行為后果的責任,真正發自內心地感受著這一責任。然后他遵照責任倫理采取行動,在做到一定的時候,他說:‘這就是我的立場,我只能如此’。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動的表現。我們每一個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須明白,我們都有可能在某時某刻走到這樣一個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便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唯有將兩者結合在一起,才構成一個真正的人—一個能夠擔當‘政治使命’的人?!保f伯:《以政治為業》,馮克利譯)
    將上述這段話中的“政治使命”改為“社會使命”,應當也是成立的,因為這一道理適用于所有可能的相關領域,而不僅僅是政治領域,尤其在當代中國這樣的社會中。
    中國的問題最令人哀嘆之處,便是小事情常常釀成大事件。因此,在其位者應當盡量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才有可能給社會帶來真正的福音。
    至于行動者,無論上述狀況有沒有改變,都應當以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相結合的態度去行動,韋伯在《以政治為業》的演講中,以下面這段話作結:
    “一個人得確信,即使在他眼里,這個世界愚昧下賤,根本不值得為之獻身,他依然要信念堅定,巖然不為所潰。面對這一切,他仍能睥睨之:“何足掛齒!”只有做到這一步,才可以說他聽到了政治的‘召喚’?!?BR>(譯自英文本 byHansH.GerthandC.WrightMils.)
    在當代中國,政治行動固然當以韋伯此說為念;其他社會事件中的行動者,也當有一顆單純澄澈的心靈和一個理智冷靜的頭腦,道理與韋伯說的相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只有做到“這就是我的立場,我只能如此!”,否則不足以言行動。不過,這只是對行動者的要求,行動是權利,不是義務。作為行動者自身,上述一切倫理要求,只可律己不可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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