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司法》如何規定“最低資本”

責任編輯:蔡軍劍

南方周末一直是我的良師益友,閱讀南方周末2013.3.7日評論版《讓自由創業成為中國夢的主旋律》一文后,我認為文中出現了兩處錯誤。

第一處,第六段提到“照現行公司法,根據你從事何種行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最低資本在10萬到50萬之間……”這句話如果依據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沒有問題的,然而,根據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說法就“不合時宜”了。

第二處,公司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效力位階應在國家工商總局的批復之上,該文第2段、第3段表述也有誤,如需改革現行的驗資制度,應依法提請全國人大修訂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才是依法行政,否則,廣東的改革就成違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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