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戶,先證明“未落戶”
責任編輯:史哲、戴志勇、蔡軍劍
這幾天,我終于拿到了孩子的的“未落戶證明”。
兩個多月前,女兒出生了,我開始為孩子落戶而奔忙。沒想到,相對于辦理“準生證”來說,一點也不輕松。
我和妻子都在北京工作,她的戶籍在河南Y市,我的戶籍在南京。按規定,孩子的戶籍要隨母親,落戶到河南Y市。
聯系到Y市派出所戶籍室,對方提出需隨身攜帶我和愛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孩子的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還有一個是孩子的“未落戶證明”,即由我的戶籍所在地開具證明信,并由轄區派出所蓋章,證明孩子“未落戶”。
我認為這個證明太“神奇”,但為了給孩子落戶,還必須去證明孩子“未落戶”。其實,孩子是否落戶,就現有程序和材料看,真的無需證明。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只有一聯是用于孩子落戶專用的,僅此一項就可證明孩子是否落戶。并且,孩子父母雙方的戶口本也可以看到孩子是否已落戶。何況即便驗證是否落戶,也是戶籍警察自己的責任,而不是讓公民自證“清白”。
然而,拿到“未落戶證明”后,根據南京市公安方面的規定,不再為“未落戶證明”蓋章,也就是不再證明了。所以,不知道這個“未落戶證明”是否為河南Y市所承認。如果不承認,我真不知道該如何為女兒落戶
給孩子落戶的過程,讓我見證了戶籍管理的極度嚴格。我很迷惑,合法辦理證件都需要“未落戶證明”,為何“房姐”“房妹”非法落戶卻能一路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