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30314)】這稅那稅讓人無法安“睡”

只有全國人大是稅收立法的合法機關,但在1984年及1985年,全國人大曾兩次授權國務院對有關稅收事項行使立法權。目前我國18個稅種只有3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政府部門既負責征稅, 又制定稅收政策,如果以今天調控這個、明天抑制那個為由,動不動在稅收上做文章,怎能不讓人產生權力與民爭利的聯想,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劉格花

《晶報》 2013年3月10日 社論

(原文摘編)個人售房按差價20%收個稅的規定,讓多個城市亂成了一鍋粥;甘連舫委員呼吁再提高個稅起征點。此外,還有若隱若現的房產遺產稅……這稅那稅,讓許多人無法安“睡”。

我國憲法及立法法均規定,我國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即只有全國人大才是稅收立法的合法機關。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及1985年,全國人大曾兩次授權國務院對有關稅收事項行使立法權。

隨著時間推移,其所導致的行政權力惡性膨脹及弊端日益顯現。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都是依據1993年通過的暫行條例開征,20年過去了,依 然在“暫行”。很多稅依據的暫行條例往往一個通知發出去就開征。發起《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條例的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稱,我國 18個稅種只有3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15種稅都是由國務院通過暫行條例及試點推出的。

所以,無論是基于法理邏輯,還是基于征稅亂象的現實,由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已是當務之急。不受約束的權力天然有逐利沖動,政府部門既負責征稅, 又制定稅收政策,為了征更多的稅而巧立名目不足為怪。如果以今天調控這個、明天抑制那個為由,動不動在稅收上做文章,怎能不讓人產生權力與民爭利的聯想, 怎能建立起對法治的信心?

轉眼間,離“授權立法”已過去近30年,伴隨著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是時候重申稅收法定原則、讓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了。只有這樣,公權力才能關進籠子里,避免一切由政府說了算、納稅人只能被動承受的局面。

【推薦理由】蓋征稅權涉及納稅人的財產權利,說得輕飄些,財產權是自由的前提;說得嚴重些,財產權就是自由本身。如果征稅權得不到應有的制約,那么公民的財產權和自由就會隨時受到權力的威脅,憲法的精神就難以落到實處。

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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