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把法院從行政羈絆中解放出來
必須取消、最起碼是從根本上改革現有的審判委員會,這是法院擺脫行政羈絆、實現法院獨立審理的一個重要前提。
*必須取消、最起碼是從根本上改革現有的審判委員會,這是法院擺脫行政羈絆、實現法院獨立審理的一個重要前提。*
最高法院似已布置對審判委員會進行改革,該院審委會已分設刑事和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該院也指示,高級、中級法院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審委會討論案件必要時必須旁聽庭審、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審委會必須積極推行直接審理案件等。
法官通過開會討論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行之于各國,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也是通過民主投票作出裁決的。但在中國類似的“司法民主”,卻是在一個扭曲的框架中展開的。法院的頭兒是“院長”,而不是一般國家所說的首席法官,他是作為行政長官來管理法院的。由他領導的、作為法院內最高裁決機構的審判委員會,同樣是按照行政化原則組建的,由法院的各種“長”們,即副院長、相關業務庭室領導組成的。審判委員會的行政化也就決定了審判委員會的巨大缺陷:大部分成員不可能參與其所討論、裁決的案件的庭審,于是就有了安徽農民沈松成的驚天一問:“他們不審我的案子,憑啥判我的案子?”
不光是審判委員會扭曲的定位和作用,當代中國各級法院的幾乎所有弊端,其實都可以歸根于同一個事實:法院仍然被視為一個按照行政化原則組織、運轉的機構。
古代政府的司法混同于行政,官司都由各級行政長官審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那個時代的政府本來就沒有多少行政事務,尤其是府、縣衙門正堂的唯一正事,也就是審理案件,知府、知縣不過就是法官而已。所以在那個時代,權力缺乏約束,司法腐敗自然十分嚴重,古典小說、傳統戲曲中對此都有所反映。但是,彼時卻未必有行政扭曲司法的事情。
清末立憲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分離行政、司法,出現了專業法院、法官,司法獨立、法官獨立審判被確認為一項憲法原則。不過,隨著行政、司法的專業區分日益明顯,此原則真正變成現實,反而變得十分困難了。因為,現代政體使行政與政治的力量變得十分強大,且都具有全面主宰、控制社會治理的沖動,當然會侵入司法領域、控制法院。
因此,整個二十世紀,司法的地位可謂每下愈況,最終行政吞沒法院,法院基本行政化:法院被各級黨政領導視為行政機構中的一個,領導批示、領導親自督辦案件之類的做法,被視為常態。法院間的關系是行政化的上下級隸屬關系,上級法院可以給下級法院發文件。法院內部的管理模式與普通行政機關無異,設立了各種各樣的官長,誰的官大,誰就在審判中居于領導地位,不管他的專業能力如何。自然,法院也要跟其他行政機關一樣,自己找錢建大樓,解決員工福利等等。
這一架構迄今并無根本改觀,審判委員會不過是行政化法院的一個具體制度而已。實際上,被吞沒的不光是法院。在中國,行政力量太強大了,把其他本來應當相對獨立的治理力量都吞沒了。
誠然,行政化法院便利了行政與政治部門執行其所確定的目標,比如,在強調經濟增長的時代,借助于行政控制體系,政府可以讓法院服務于經濟建設,為政府所青睞的企業保駕護航,從而為本地創造“優良的”投資環境。政府也可以讓法院在自己發動嚴打運動的時候從嚴從快判決。至于一些領導人、包括進入審判委員會的法院領導,順便也讓法院照顧一下自己的親戚、朋友以及自己收了錢的當事人,不過是這套制度的副產品而已。
這正是把包括司法在內的其他治理力量全盤行政化的代價:損害司法正義。不僅如此,還有更高的制度代價:讓司法無從發揮其特有的治理功能。計劃經濟的最大危害在于浪費無數企業家的聰明才智,而這才是財富真正的源泉。類似地,包括審判委員會制度在內的法院行政化的最大危害在于,阻止那些具備司法的技藝理性的法官發揮其獨有的且至關重要的治理功能,社會因此而喪失了通往善治的一項重要手段。
因此,必須取消、最起碼是從根本上改革現有的審判委員會,這是法院擺脫行政羈絆、實現法院獨立審理的一個重要前提。所有拒絕這一改革的官員與學者,都請回答一個問題:法院究竟是干什么的?
(作者為憲政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