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兩年受理環境類犯罪案235件政府監管不規范成案件頻發重要原因
日前,廣東省檢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受理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報告,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此類案件235件391人。政府的監管不規范成了環境類犯罪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多個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既有交叉重復難以落實責任之處,也有真空無人管的執法空白地帶。監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諉扯皮時有發生,犯罪分子乘虛而入。
近年來,環境污染對群眾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案例并不少見。2011年3月以來,浙江湖州德清縣新市鎮一家蓄電池廠周邊多名兒童及成人在醫院檢查過程中發現血鉛超標。浙江環保廳調查后表示,這是一起企業惡意超標違法排污、環評單位評價嚴重失實、鎮政府未實現搬遷承諾、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敏感性不強、突發事件應對不力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圖為2011年5月4日,浙江海久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車間內的蓄電池。
日前,廣東省檢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受理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報告。兩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此類案件235件391人。政府的監管不規范成了環境類犯罪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多個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既有交叉重復難以落實責任之處,也有真空無人管的執法空白地帶。監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諉扯皮時有發生,犯罪分子乘虛而入。
政府監管不規范成環境類犯罪頻發重要原因
廣州《南方日報》3月25日報道,日前,廣東省檢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受理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報告。據統計,兩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此類案件235件391人,涉及罪名主要有污染環境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濫伐林木罪等。
此前,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沈丙友接受北京《法制日報》采訪時表示,目前廣東環境資源遭到破壞的案件呈頻發態勢,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無法彌補的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后果觸目驚心。
廣東省檢察院的報告指出,此類犯罪頻發的原因在于非法暴利誘惑大、發現查處難度大、監管不規范等。政府的監管不規范已成了環境類犯罪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報告指出,目前,環境資源監管部門眾多,涉及有鎮(街)黨(工)委綜治部門、國土、林業、水務、環保、安監等,加之相關法規不健全,監管職能既有交叉重復難以落實責任之處,也有真空無人管的執法空白地帶。監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諉扯皮時有發生,犯罪分子乘虛而入。
與此同時,國內環境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導致民眾益發擔憂政府對環境問題的監管是否到位。比如,近期曝光的黃浦江漂浮死豬事件,自3月5日發現死豬至今,供應上海幾個郊區用水的黃浦江水源地附近水域累計打撈出過萬頭死豬,但截至3月26日,僅有浙江嘉興的8名養殖戶被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又比如,山東濰坊昌樂縣的地下水遭受養豬場污染,被污染的地下水糞大腸菌群指標超過國家標準的50多倍,村民奔走呼告9年無果。
新華網3月21日報道,針對日前曝光的一批環境污染事件,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事件背后存在著執法部門監管不力、以罰代刑的現象。
有基層法院已注意到政府對環境問題監管不到位的情況。江西省一個基層法院結合近幾年在環境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實踐分析稱,當前政府把經濟發展放在第一位,往往忽視對生態環境的考量,更缺乏相應民意基調評估,甚至根本忽略民眾的訴求,在招商引資方面對一些污染較重的企業把關不嚴,經常出現犧牲環境換經濟發展的情況。該分析文章于2012年12月刊登于江西政法委主辦的江西政法網上。
我國《刑法》第408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作了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華網2009年報道,2009年3月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武漢市洪山區原環保局副局長王華楚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法院認定,由于王華楚等人的失職,1999年,一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學物質的廢料被交給兩位無業人員處理,其中80余桶被隨意傾倒在漢陽鍋頂山半山腰,造成漢陽區永豐鄉、仙山村、龍陽湖及周邊地區環境遭遇嚴重污染,直接經濟損失達199.7萬元。這是中國1997年新刑法出臺后,首次啟用該新罪名對失職的環保官員定罪。
三點改進方法
前述法制日報報道援引沈丙友說法稱,污染環境、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因其損失具有隱弊性、長期性、間接性等特點,因此難以準確評估其經濟損失,對犯罪的查處、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帶來諸多不利。另一方面,因修復周期長等因素,對被污染環境的治理、對被盜挖河砂的河提修護等間接損失也難以準確統計。
廣東省檢察院對查處環境類犯罪案件提出三點建議。首先是要增強發現查處犯罪的能力。建立以村干部為主體的信息網絡體系,在重點區域聘請信息員,專門負責非法采礦線索的收集和上報,提高發現犯罪能力。開通破壞生態資源案件“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反應機制,依法從快從重打擊。注重深挖背后的瀆職犯罪,對在監管中存在的瀆職失職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在“伸手”與“被捉”之間建立起即時的、必然的聯系,讓不法分子不能為、不敢為。
其次,加大系統預防力度。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共同預防、監督配合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增強專項預防成效。厘清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與“責”,嚴格環評審批,加大環境監管和環境執法工作力度,加強污染的源頭控制。
第三,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通過組織案發地村干部,各鎮、街、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到庭旁聽開庭的全過程,強化警示教育效果。庭后,通過座談會、發放資料、舉行專題預防講座等手段進一步宣傳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
另據國務院2012年6月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2012-2015年,為保障公民環保權利,政府會加強環境保護,著力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包括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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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具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至第345條規定的15種與環境污染、破壞環境有關的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等等。
網絡編輯:瓦特 圖片編輯:李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