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評分,實踐說了算
責任編輯:蔡軍劍
2013年3月21日《南方周末》第29版刊登了《作文雙評這樣優化》,文中說鄭也夫先生提出的“每份作文試卷至少要由兩個閱卷人獨立閱卷和打分”的做法“仍有弊端”,此文作者給出了“加以優化”的方法,最后總結時說“如作文滿分70分,甲評37分,乙評54分,這就出現差異卷,最后仲裁終評52分的話,則表明甲出現打分偏差,乙的打分與終評差距小,不能視為偏差之列。”現在我想咨詢的是:最后仲裁終評是由誰給出終評分數的?這個仲裁機構由幾人組成?仲裁機構給出的這個分數是否有權威性?我是想說:仲裁機構也是由閱卷者參與,得出的分數怎么能去否定同樣是評卷者甲和乙的評卷資格呢?假如:作文滿分70分,甲評51分,乙評54分,仲裁如果終評52分,那么現在表明乙出現了打分偏差,因為甲打分與終評分數差距小。瞧,現在貴報文中乙評54分,我假設乙也是評54分,同樣的54分,乙卻得到了兩種不同的命運:前者沒有取消乙的評卷資格,后者就取消了乙的評卷資格。再假如:作文總分70分,甲評0分,乙評70分,終評35分,現在得出一種結果:雖然甲乙的差距和終評分數都很大,但都不取消他們的評卷資格。所以,本文作者的觀點我覺得比鄭也夫先生的還不成熟。再說,鄭也夫先生的說法本來就是一個嘗試的方案。鄭的方案效果好還是壞?這要實踐說了算。嘗試一種新的方案,總要作壞的打算和好的打算(當然,都希望出現好的結果)。一個亙古不變的真理:矛盾是無處不在的,有“長”就有“短”,有“利”就有“弊”。要實施方案,必須像鄭也夫先生那樣經過周密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