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刑法、刑訴法、民法:經歷怎樣的博弈,進步如何取得,留下哪些遺憾王漢斌親歷的重大立法論爭
勞教本質上跟收容審查是一樣的,都是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就限制人身自由。這是“文化大革命”以前定的制度,主要是針對當時的街頭打架斗毆現象,沒有辦法管,只有勞教這個辦法?,F在提出了法院矯治制度,我認為是個辦法,法院判法院執行,檢察院可以監督,不知道這么長時間了,為什么還沒有制定出來。
責任編輯:蘇永通
1997年3月,王漢斌在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這次刑法全面大修,確立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統一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項基本原則。
“刑訴法通過之后,公檢法各自出了解釋,加起來比刑訴法的條文都多。各家打架,爭奪權力。我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法工委聯名發表對刑訴法的統一解釋,不讓他們各自解釋。這是我卸任以前發布的最后一個重要文件。”
最有成就感的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起草了這么多部法律,我覺得最有成就感的,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1996年,研究修改刑訴法。陳光中教授提了一個意見,叫做疑罪從無,證據不足不能定罪,應當宣告無罪釋放。我接受了他的意見。他提了幾個意見我覺得都可以。到了最后快要通過的時候才修改,開頭草稿的時候沒有寫進去。
那次修改刑訴法最大的一個問題,是把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權給抹掉了,不讓它有免予起訴的權力。當時對此爭論很大。你免予起訴就等于說人家有罪你不起訴,但有罪無罪是法院才享有的權力,檢察院沒有,所以我就把免予起訴的權力給廢掉了,檢察院意見很大。
1982年修改憲法的時候,喬木同志建議取消檢察院,把檢察院的業務并入司法部。我提了不同意見:第一,檢察機關存在了這么多年,沒有什么大問題,憲法通過后倉促取消檢察機關,人家思想上可能接受不了;第二,我認為檢察院有好處,檢察院獨立于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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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