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示讀者以大信(2)

美國大學里的學術誠信官員,既要處理本校教授和學生抄襲別人的案件,也要處理本校師生遭到別人剽竊的案件。既接受別人對自

己人的監督,同時又主動監督別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相互監督機制...

一位學術誠信官員與八宗剽竊案

美國大學里的學術誠信官員,既要處理本校教授和學生抄襲別人的案件,也要處理本校師生遭到別人剽竊的案件。既接受別人對自己人的監督,同時又主動監督別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相互監督機制。邁克爾·路易(Michael C. Loui),是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電子和電腦工程系的教授,曾于1998—2000年擔任該校的學術誠信官員(research integrity oficer),負責處理校園內有關學術不端的投訴和指控。兩年期間,他處理過13宗學術不端案,其中8件是剽竊指控。2002年,他在期刊《科學與工程倫理》(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第4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介紹了他處理這8宗剽竊案的故事。該文很能反映美國學術誠信官員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我覺得既好玩又開眼界,忍不住“剽竊”來轉介一下。

最有意思的一點是,美國大學里的學術誠信官員,職責和工作范圍比我想象得更廣。以剽竊案為例,他們不僅處理本校教授和學生抄襲別人的案件,而且還花很大精力去處理本校師生遭到別人剽竊的案件。既接受別人對自己人的監督,同時又主動監督別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相互監督機制。這樣的相互監督和制衡,再加上誠信聲譽對于學校市場價值的重大影響等等,使得學校在堅持保密政策和學術自律的同時,又有動機去揭露、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

從這些案例中也可看到,剽竊案往往不像它表面看起來那么簡單。一些看上去似乎完全可以認定剽竊的案子,最后查明的真相,經常出人意料。而且,也不是任何剽竊案件都能得到恰當處理。例如牽扯到學術大腕的案子,處理結果并不能讓受害人滿意。還有牽扯到跨國剽竊的案子,即使另一國有著同美國一樣的知識產權傳統,也可能不了了之。

下面的介紹,摘自路易教授的文章,但案子的序號和標題與原文不同,是按我自己的意思重新編排的。路易教授遵循美國大學處理學術不端程序中的保密政策,未透露案中涉及的任何人名、期刊名和雜志名。它們一律都用代號表示。這里也一樣,一如原文。

1. 抄自己也算剽竊?

X教授發表在期刊A的論文P,大段大段地復制了他本人此前發表在另一期刊B上的論文Q。他是兩篇論文的惟一作者。

這位X教授比較倒霉。眼看著要提職了,系里資深教授開會研究他的提職問題時,卻被揭發出他自己抄自己而不注明出處。更糟糕的是,這兩篇論文討論的本是同一個實驗,卻用了不同的假名代號來稱呼相同受試者。這還了得!指控者稱,這是企圖誤導,使它們看起來像兩個不同的實驗。——X教授不僅自我剽竊,還有作假嫌疑!

然而,路易教授發現,事實真相與起初印象不同。

原來,X教授的論文,先投給期刊B,預印本出來后,期刊A的編輯看到了,考慮A刊和B刊的讀者群不同,特地約請X教授寫篇類似文章,就談同一個實驗。X教授寫了,寄給A編輯。A編讀了,又請求X教授把早先論文中的幾段話,加到新文章中去,作為給A刊讀者的背景介紹。X教授加進了這些話,特別注明了引自早先論文。然而,出版中陰差陽錯,后一篇文章反而比前一篇文章先發表。結果,看起來就像是十足的自我剽竊: 后發表的文章,抄襲先發表的文章而不注明出處。

至于用假名代號稱呼受試者,是該學科的常規,旨在保護受試者隱私。在X教授的兩篇文章中,即使假名代號不同,讀者仍可合理地看出,論文報道的是同一個實驗的結果。

因此,路易教授斷定剽竊指控不成立。在路易看來,自我抄襲,嚴格說并不屬于剽竊,最多只能算一稿多投。自然,一稿多投指控如果成立,也屬于不可接受的行為,它一方面給同行評審和期刊出版增添了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個人發表記錄的不實夸大。但是,路易發現,X教授的新論文,含有對實驗結果的新解釋,因此也不見得屬于一稿多投。

2. 抄背景綜述,如何處罰?

X教授寫資助申請書(grant proposal),研究背景一節的兩頁紙,幾乎逐字逐句地復制了Z教授發表的一篇論文中的文字。這些文字只是綜述,不含有任何原創思想。申請書注明引用了該論文,然而卻未說明整節文字都是基于他人論文而來。

學術論文和報告,有點像八股文,也有相對固定的格式,開頭部分一般都有一個對已有研究成果的綜述,不外乎定義有關術語,總結前人工作,概述研究現狀等等。無論誰來寫,都大同小異,因而也是最容易發生剽竊的地方。

有人要問了,既然誰來寫都差不多,為什么復制一下別人的文字就不行呢?路易教授舉出了兩個理由: 第一,收集文獻和寫作綜述,盡管不算什么原創,卻要付出相當努力,你利用了別人的工作,就要如實說明別人的貢獻;第二,別人寫的綜述,可能不全,可能有錯,更可能沒有包括新的文獻,因而過時;在前人基礎上,就算不能彌補缺失,更新文獻,總不能簡單地復制其錯誤吧?

基金會發現,X教授寫的資助申請書有剽竊嫌疑,遂請求學校展開查詢。路易教授查明,X教授的確復制了別人的文字,其行為違背了專業準則。不過他認為,鑒于有關申請并未得到批準,復制綜述畢竟與剽竊思想有別,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小的。于是,在X教授寫了一份道歉信之后,路易教授認為此案已經了結,未作其他處罰。

對此處理,基金會不能完全滿意,要求了解詳細理由,提了好些問題,如,Z教授論文中非原創材料的組合,應看作是他獨有的嗎?判別什么是學術不端,其標準應包括危害大小嗎?等等。路易教授對這些問題都作了否定回答?;饡邮芩慕忉?,也正式結案。

3. 導師抄襲前學生

X教授和Y教授寫了一篇綜述長文,其中有17處幾乎逐字逐句抄錄了Z教授一本書中的文字。雖然該書列在參考文獻中,但這17處地方,無一處注明出處。X教授以前是Y和Z的博士導師;那篇綜述文章主要由Y教授執筆。

此案涉及的三位教授,分別在三個不同大學工作。雖然剽竊的事實非常容易認定,但有一點,讓路易感覺到需要特別謹慎: X教授是該領域的大腕兒。雖然Y與Z已經在學術生涯上自立門戶,X教授還是有能力找麻煩,讓他們吃不了兜著走。

于是,路易聯絡了另外兩所大學的學術誠信官員,并找來了發表綜述的期刊編輯,一塊兒尋求可接受的解決辦法。經過協商,X教授和Y教授同意在期刊上發表一個致歉啟事,承認引用了Z的文字。

但是,Z教授對此結果不滿,就直接找X和Y所在的大學聯系,問他們是否啟動了學術不端處理程序。兩所大學的反應不同: 其中一所有明確的保密政策,拒絕回答;另一所則答復說,他們進行過查詢。

4. 引,還是不引?這是個問題

教授X在一份雜志上發表一篇短文,介紹了一種新理論,該理論最初由另一位教授Z提出,而這位X教授通過獨立實驗予以證實。但是,X教授的短文,僅引用了他自己的一篇相關論文,Z教授的論文卻一篇未引。

此案中,X教授所介紹的理論,并非該學科的常識,而是有爭議的創新。然而,X教授的短文卻沒有提原創者。這算不算剽竊他人思想?算不算學術不端?

在美國,雜志(magazines)與期刊(journals)是不同的。期刊一般以發表學術論文為主,讀者大多限于學術圈;雜志則不同,文章不限于學術論文,讀者也不限于學術圈。關于引征的規范,兩者也不相同。

路易教授指出,X教授的文章,倘若是為學術期刊而寫,必定會引征Z教授的論文,充分肯定其貢獻。事實上,X教授的所有相關學術論文,都有非常規矩的引征。然而,許多雜志卻因讀者面不同而有不同偏重,并不在乎引征的完整和規范,甚至還為了節省篇幅,嚴格限制引用文獻的篇目。

關于X教授的剽竊嫌疑,其所在的機構組織了一個小組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沒有任何證據說明X教授剽竊,其行為也不構成學術不端。小組建議不作任何處罰,但建議提醒X教授,即使在雜志文章中,也應盡量包括適當的文獻引征。畢竟,充分地說明他人的貢獻,不僅是同事間應有的尊重,更反映了一種誠實態度——努力避免他人誤以為自己是有關理論的原創者。


作者:《南方周末》編輯部 出版:上海書店出版社

5. 雜志驚奇

博士生W驚訝地發現,他碩士論文中的幾個段落,一字不改地出現在雜志M的一篇文章里,文章作者是X教授,文章既沒有注明出處也沒列參考文獻。

為調查此案,路易教授去找雜志發行人。發行人很惱火,罵他狗拿耗子,多管閑事。

調查結果大出意料: 此事中,X教授沒有做錯絲毫。雜志M重印了他七年前寫的論文,原文中規規矩矩引征了W的碩士論文并注明了出處,但是雜志發表時卻為了節省篇幅,而刪去了參考文獻。

在路易教授不依不饒的堅持下,雜志M最終屈服,在下一期上刊登了一則小啟事,作了說明。

此例中,路易教授堅持“多管閑事”,在我看來,一大原因可能在于,他要維護學校和教授的學術聲譽,避免其受剽竊丑聞損害。

6. 棘手的跨國剽竊

教授W出版了一本書,書的內容是三百年前用另一種語言寫成的一系列手稿,由她整理并重新編排。另一位教授X將W的書翻譯成第三種語言(X的母語)。但是在譯本中,教授X僅僅只引征了W的書,未說明他的書其實是W著作的譯本。

此案有點像中國常見的剽竊事例: 翻譯別人的著作,卻不說明,反而將其當做自己的專著。

路易教授是W教授所在學校的誠信官員,于是W請求他來處理此事。路易發現,剽竊是明擺著的: X教授的書,不僅翻譯了文字,連原手稿中沒有、完全由W教授原創的圖表和詞匯索引,也照搬無誤。

然而,此案的處理,卻讓路易教授倍感困難。因為X教授并不在美國,而在另外一個國家。該國的知識產權傳統,跟美國基本相同。因此,路易教授給X教授所在大學的校長寫信,此后又接連多次發信探詢。然而,人家根本就不理這茬,所有信件,始終杳無回音。

直到路易卸任,此案仍舊空懸,只好移交給下一任學術誠信官員處理。

7. 偷天換日

研究生X,將其導師Z教授所寫的論文打印稿,撕去封面,換上另一封面頁,加入了他自己的名字為作者之一。

這份偷天換日的打印稿,放在學生桌面上,恰巧被Z教授發現。Z教授告到系里的研究生主管,系里轉給路易教授處理。

X并未對論文有任何貢獻,顯然這是徹頭徹尾的剽竊。路易教授找X談話,X說,他在申請一個與此相關的工作。路易指出,這不能成為剽竊的借口。

新的封面上印有論文已提交給某期刊的字樣。路易教授特意與期刊編輯部聯系,發現論文并未提交,因此無須通知期刊撤回此稿。而且,鑒于該學生并未得到工作面試機會,路易教授決定,此事也不必通知有關的雇主。自然,也不必啟動正式的查詢和調查程序。

作為處罰,路易教授要求學生給教授寫一封書面道歉信,同時請學校將此事記入該生的紀律檔案。最后,Z教授同意繼續做該生的指導老師。

8. 天下文章一大抄?

某技師X和Y寫的專業手冊,有兩頁復述了教授Z所寫書中列出的程序。然而,手冊卻沒有引征教授Z的書,也未將其列于參考文獻。該手冊由X和Y自行出版,兩人都不在任何大學里工作。

接到Z教授的舉報后,路易教授試圖與X和Y的雇主聯系,想了解他們單位由誰來負責處理學術不端指控。路易覺得,他們的雇主應當愿意保證二人受到公平對待,假如達成協議,雇主也是追蹤協議執行的恰當人選。然而,與學術機構不同,X和Y所在單位,并沒有專人處理學術不端指控。更糟糕的是,盡管路易教授要求保密,X和Y卻得知了他的企圖。兩人火冒三丈,指責路易不該去找雇主,因為該手冊的寫作,與工作無關。路易應當找他們,還有他們的律師,來商談此事。為了對等,路易只好把本校的律師,也請來參與處理。

最后查明的真相,又是一大驚奇: X和Y指出,專業手冊中那兩頁程序,來自于一些很早就已流傳的筆記稿;而Z教授看到筆記之后,也頗感困惑,覺得這筆記很可能早在她寫書之前就有了,反倒有可能是她自己沒有恰當追溯有關想法的來源??雌饋?,有關程序很可能已經是該領域的常識。

不過,大家同意,由于手冊中對程序的描述,與早前出版的Z教授著作非常相似,因此在手冊中引一下Z的書,也是應當的。X和Y承諾,下次重印時會作適當引征,于是此案得以了結。

(原載于《南方周末》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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