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 ——對近兩年群體事件新變化的認識
單光鼐先生是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長期從理論和實證層面研究群體事件與社會運動的起因、特點、演變與應對之策。本期刊發作者對2011年到2012年群體事件的解析和建言,供讀者參考。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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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光鼐先生是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長期從理論和實證層面研究群體事件與社會運動的起因、特點、演變與應對之策。2009年以來,南方周末先后刊發過單先生的《2009年群體性事件全解析》、《關鍵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官民良性互動》等文章,對事關社會穩定的群體事件及時做出分析和預判,以建設性的態度,提出著眼長遠的解決之途。本期刊發作者對2011年到2012年群體事件的解析和建言,供讀者參考。
我一直提倡,不要過度政治化解讀群體事件:現階段大多數群體事件都是追求具體民生訴求,并不企圖用體制外行動謀求體制內權力的再分配。這是應對群體事件的認知前提,應對之策應來源于此。
實現“中國夢”需要經濟發達、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會和諧的寬松社會環境。我們應緊隨社會發展的變化,適時開啟針對群體事件管理的法治實踐探索:認真依照憲法精神,尊重公民表達的權利。
我們應采用逐步縮小限制范圍的漸進辦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會穩定和民眾維權間的平衡。我們追求的目標應該是:保障合法、反對非法、制裁暴力。
第一部分:新變化,新周期
放進較長的歷史視野來看,這兩年群體事件仍保持在廣義社會運動的“初始狀態”階段。行動者認同既有社會體制,但使用體制外的手段表達訴求,借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數群體事件,仍表現出如下特點:參與主體主要是弱勢群體;起因是“利益損害”等因素;屬被動反應;多是地方事件;是節制的“常規性”抗爭。
但是,倘若近距離地透過田野考察,又會發現,近兩年的群體事件與過去20年也有明顯差異:
1.群體事件重心東移
過去一些年,多數大規模的暴力群體事件發生在中西部地區的縣城或鄉鎮。這兩年盡管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也發生群體事件,但東部地區的數起群體事件更引人注目,影響更大。如2011年:上海港豫、魯籍集裝箱卡車司機罷工(4·20);廣東潮州古巷鎮事件(6·6)、廣州增城大墩村事件(6·10)、大連民眾抗議PX事件(8·14)、浙江湖州織里鎮事件(10·26)、廣東汕尾烏坎事件(9·21)以及這兩年在上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出現的眾多勞資糾紛事件等。
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對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更敏感;目前面臨的社會問題遠較中西部地區更尖銳;東部地區在改革開放的諸多領域“先行先試”,很多矛盾也率先積累爆發;土地等基本生產要素資源遠較內地稀缺,爭奪更甚;大量流動人口存在,社會管理問題多;中小企業融資難,產業轉型升級難;國內原材料和勞動力成本上升,勞資關系趨緊。這些均導致東部地區群體事件增多。
2.以地域關系互劃界限的族群械斗
2011年后,東部沿海地區發生數起以“外地人”和“本地人”互毆為主要特征的群體事件。沖突主體仍是本地人和外地人,但已不同于舊時的“土客”之爭,也不是大姓豪族倚強凌弱的宗族械斗。
外來務工者和當地人的沖突,是城鄉、窮富差異形成的雙重歧視造成的惡果,外地人無法分享當地經濟發展的成果。外地“鄉下人”以相同的生活經歷,在異地尋找“命運共同體”的認同;以省籍為標識,尋找“地域共同體”的認同。這些“想象的共同體”,形成“我們”的觀念。在制度化歧視下,產生了“拒斥性認同”,以省籍建構壁壘,對抗歧視、欺壓和盤剝。
3.同鄉會、宗族組織成為動員工具
其一,同鄉會。2011年4月,魯、豫籍集裝箱卡車司機依憑地域化的幫會聚集停工,發生上海港“4·20”事件;2011年6月,潮州古巷鎮農民工討薪反遭老板親戚砍傷,受害人轉而向同鄉會求助,同鄉會利用族群動員方式向政府“討要說法”,地域意識下強烈的排他性組織形式,將勞資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激化為撕裂社會的族群沖突;農民工抱團取暖的自發組織還有另一種以工友形式組成的兄弟會,它的規模較同鄉會大,且跨廠、跨籍貫地域限制。它常使用與黑社會相似的威脅、訛詐和報復等手段,為工友提供保護,收取保護費。
其二,家族組織。在湖北利川“6·9”事件和貴州黔西“8·11”事件中,短時間能聚集大量人群,就展示了當地大姓、望族過去不為人知的動員能量;在多宗族的烏坎村,過去各家族有強弱之分,不時還有齟齬,但依舊在團結合作的狀態下,全村所有姓氏按比例推選、選舉村民代表,組成“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領導了維權集體行動。結構化的組織促進了村民的廣泛參與、形式的創新和快速的決策。組織化程度之高,令人驚詫。
4.中產階級的集體行動凸顯集體焦慮
物價、房價高企,財產性收入縮水,以及嚴峻的食品、交通和環境狀況,中產階級壓力山大。除一部分人循“技術移民”等途徑遠走他國,更多中產人士采用“在線”或“線下”的多種形式表達他們對未來的擔憂。這在律師、醫師等專業人士和中小企業主等身上表現尤為突出。
律師團現象。2011年4月,李莊案第二季開始,6月北海律師案發生,律師自發組團,集體發聲,要求維護司法公正;聶樹斌案、李昌奎案和藥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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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