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色,名單管理,自動監控 公職人員財產定性、核查、處置新思路

要求財產公示的呼聲很高,回避、拖延絕非良策。采用法律、信息的手段,進行有效核查,應該是一種積極的回應。只有讓公職人員知曉自己和家人的財產已被有效核查,才能震懾和規范他們獲取、處置財產的行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陳建宇

要求財產公示的呼聲很高,回避、拖延絕非良策。采用法律、信息的手段,進行有效核查,應該是一種積極的回應。

只有讓公職人員知曉自己和家人的財產已被有效核查,才能震懾和規范他們獲取、處置財產的行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公職人員財產問題已經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和決策處理的難點。我認為:要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迫切需要重新界定公職人員的財產性質,設計有效而又可操作的核查手段,并清醒認識財產公示和核查的關系,從而在法律、民意、穩定隊伍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實現公職人員財產處理的“軟著落”。

將公職人員收入分為白、黑、灰色

目前,反腐的制度建設和具體措施,特別是財產公示的一個主要阻力是“腐敗普遍論”。民間的所謂“挨個槍斃肯定有冤枉的,隔一個槍斃一個肯定有漏網”的戲謔,學術界的“反腐亡黨”的危言,不斷強化著決策和推行的難度。我認為,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律、政策、理論和民意中都沒有對公職人員的收入和財產進行合理的區分,把工資性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都歸于了“腐敗”。

建議對公職人員的收入及其形成的財產分為白、黑、灰三色。白色為工資性收入及正常的知識性、服務性收入,投資、財產轉讓收入等。黑色為貪腐所得,即由權錢交易形成的收入?;疑珵榉菣噱X交易形成的,但又不在“正常范圍”的收入,如逢年過節的“紅包”、婚喪嫁娶的禮金等,主要源于民眾對官員的敬畏或“免受侵犯”的動機。

“黑色”和“灰色”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是惡劣程度:涉及直接的權錢交易的官員和行賄者,其倫理已經墮落至底線,而“灰色”收入的雙方至少還保存著起碼的或形式上的尊嚴;其次是數額:黑色的一般比灰色的要大得多。再次是社會危害性:權錢交易的結果一定是公共利益的損害(如低價賣地、違規批官等),而灰色收入一般不導致公共利益的直接受損。

如果界定只有來自直接的權錢交易的收入才是貪腐所得,那么,由于權錢交易的原因是“權力集中在少數部門、少數人手里”,可推論真正有貪腐行為的公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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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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