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落實法院獨立審判,憲法是指南針

各級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有拒絕任何形式的指示和批示的憲法義務;各級法院組成人員有拒絕出席任何旨在直接影響具體案件審理結果的外部聯席會議的憲法義務;法院審判案件均應獨立進行,不應事前與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等組織協商。

責任編輯:史哲 戴志勇 蔡軍劍

鄭小樓執筆的《法官腐敗報告》近日發表,匯集了200個法官腐敗案例的報告,包括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三盲院長”姚曉紅等。幾乎同時,最高法院周強院長與學者、媒體人座談,要求各級法院的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并要求推進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兩則新聞,一問一答,意味深長。

各級人民法院承擔著克制法官腐敗、改革司法體制、實踐司法公正的艱巨課題。解決好這些難題的最重要前提,就是依照憲法,改善法院的獨立審判。

過去人們通常強調,憲法是各級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的根本準則,這當然是對的,但還遠遠不夠。還應全面理解憲法關于人民法院的各項規定,并將其轉化為各級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和指南。

這些規定主要指憲法第123條關于“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的性質定位,第126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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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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