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盜車殺嬰案判“賠償1.7萬” 最高法回應質疑
日前,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處罰金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余元。外界普遍質疑賠償金額偏低,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解釋,對于刑事犯罪,承擔的是刑事責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嚴厲的懲罰,再讓其承擔過重的民事賠償,有“二罰”之嫌。
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宣判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判決中引人關注的,并不是周喜軍被判處死刑,而是“處罰金50000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公眾普遍質疑,賠償金額太少,“殺嬰賠償1.7萬”幾乎是在受害者傷口上撒鹽。
據《新京報》6月14日報道,對于這一問題,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解釋,對于刑事犯罪,承擔的是刑事責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嚴厲的懲罰,再讓其承擔過重的民事賠償,有“二罰”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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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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