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二審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本判決并為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
原公訴機關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男,60歲,井陘礦物局退休工人,系被害人康菊花之父。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生,漢族,鹿泉市申后鄉下聶莊村人,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拘留,同年十月九日被逮捕?,F押于石家莊市看守所。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聶樹斌、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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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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