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此案,以便排除各種干擾,徹底查清此案,還聶樹斌一個清白,也讓九泉之下的受害人康菊花的靈魂得以安息!

申訴人:聶學生,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聯堿廠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鎮下聶莊村

申訴人:張煥枝,女,1944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鎮下聶莊村

申訴人聶學生、張煥枝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聶樹斌一案提起再審,依法宣告聶樹斌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聶樹斌一案的基本事實和經過

聶樹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聶莊村人,原鹿泉市綜合職業技校校辦工廠(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系申訴人聶學生、張煥枝之子。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張日強、杜同福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后,將康強奸。爾后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奸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后果均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對強奸婦女罪量刑重”,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原判決第(二)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它費用貳千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訴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并為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2005年3月,河南商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早報、南方周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京華時報等全國數十家媒體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其曾經多次強奸、殺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的一塊玉米地里,奸殺了一個30多歲的婦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滎陽市警方將王書金移交給河北省廣平縣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廣平縣警方押著王書金,來到石家莊市液壓有限責任公司(即原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認他當時的作案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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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謝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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