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30711)】性賄賂入罪的理由
在官場中,純粹因性丑聞主動辭職的官員極其罕見,這更加凸顯性賄賂入罪的必要性。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要害應在于其是不是利用公權力讓別人額外得利了,而不必拘泥于賄賂本身的形式。這樣的得利必然是零和甚至負和游戲,必然以侵害公共資源或其他人的權益為代價。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金幼文
《東方早報》 2013年7月5日 金澤剛
(原文摘編)性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收受賄賂主要是職務犯罪,其本質上就是“出賣公權,獲取私利”,是一種以權謀私行為,只是私利不在于錢物,而是追求性的刺激,收獲性生活的感官享受。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賄賂界定為“不正當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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