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為何成為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
在曾案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其實曾成杰才是楊白勞,因為他欠高利貸不還給黃世仁。從客觀結果來看,集資詐騙罪主要打擊的,就是民營企業家。因為國有企業有國家財政和國有銀行保障和埋單,不大可能出現大舉向民間借債的情況。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殺掉的,都是民營企業主,這成了民營企業家的一個“專屬罪名”。
責任編輯:舒眉 助理編輯 溫翠玲
編者按:湘西前首富曾成杰被判死刑一案,再次讓民間金融問題引發前所未有的關注。民營企業家為何屢屢卷入高利貸風波?“集資詐騙罪”為何成為民營企業家的死刑陷阱?民間金融秩序又該靠什么來維護?南方周末經濟板塊特刊發本組文章,亦希望社會各界能就此展開深入討論,共同厘清司法、政府、放貸者與借貸者的權責,幫助建立健康的民間金融秩序。
曾成杰案是今日中國民營經濟金融困局的一個縮影。
湘西州吉首市房產開發商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準、長沙中級法院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自浙江吳英案經過全國經濟界、法律界廣泛討論,法院在全國輿論呼吁下改判死緩后,以集資詐騙罪核準死刑的,這還是首例。
這一案件,再次向人們昭示中國民間金融問題的深層次積弊。
民間金融的三種法律性質
只看有沒有造成損失,是當前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使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曾成杰,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2003年6月-9月,曾成杰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權。
2011年5月20日,曾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3年7月12日,長沙中級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執行命令,對曾執行槍決。法院公告的判決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中國目前的民間金融行為,涉及三種法律性質。
一是民事的,民間的合法借貸。處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債務,適用合同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錢還錢,沒錢走破產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愿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護,而不能將超過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對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以金融秩序為侵害對象,不侵占財產。刑罰最高刑為十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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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