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提起環保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條款,規定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認為,由于環境公益案件的特點,過分限制訴權,特別是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就是某種程度的鼓勵侵權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呂欣
環境公益案件的特點,過分限制訴權,特別是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就是某種程度的鼓勵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條款,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初衷,是為了銜接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關于“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我認為:把環境公益訴訟權授予一家,客觀上存在諸多不妥;應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具備資質能力的其他環保組織都列入訴訟主體;并充分發揮廣大公民的推動作用。具體分析、建議如下。
獨享訴權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
1.“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實行會員制,從該會官網下載的“企業會員申請表”上明示:企業會員需繳納從1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會員費,會員級別與會費成正比。其會員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戶,如擔任該會“副主任委員”的某造紙企業近幾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處罰的報道。當會員企業牽涉污染環境案件,“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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